路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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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法律知识培训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9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44、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315、公路路政执法程序35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9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428、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45第二章:职业道德培训48第三章:职业礼仪培训51法律知识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

2、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

3、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4、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5、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6、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

7、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

8、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

9、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10、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

12、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

13、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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