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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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暂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实务操作,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合约业务的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现财产再保险合约业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0年8号令),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保监发201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通知要求为基础,充分借鉴国内合约市场的行业最佳实践,制订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直接保险、再保险、合约分保、临时分保、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等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

2、国保险法及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合约业务包含比例和非比例合约业务。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合约业务;非比例合约一般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合约业务。转分合约(即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合约业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的合约)也属于再保险合约范畴。第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办理合约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合规、风险信息充分披露和最大诚信原则,对在办理合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再保险合约组建或续转前的准备第四条 再保险分出人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管

3、理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某个或某类险种组建再保险合约。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重点考虑以下内容,初步拟订自身的分保需求: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成数、溢额、成数溢额)、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自留额、合约限额、事故限额等;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再保险手续费、账务条款、错误与遗漏、合约报表、合约的修改与终止、未满期保费和未到期责任的处理(一般用于一次性结清制合约)、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非比例合约应重点考虑:1. 合约框架,包括合约类型(例如险位超赔、事故超赔、赔付率超赔)、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合约期限、以保额或责任限额为基础的

4、最大自留额、起赔点、最高保障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层情况、责任恢复次数等;2. 合约主要条件和条款,包括费率、保费分期及付款时间、事故超赔中每次事故的定义、区域范围、司法管辖和仲裁等内容。组建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针对合约准备相关的公司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核保原则、风控措施、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以便提供给接受人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第五条 对已存续合约,分出人在合约期限结束前三个月内,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合约运行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并初步拟定合约续转需求。续转再保险合约时,分出人应准备相关合约运行历史数据和承保信息(可参考附件),以便提供给接受人

5、进行风险评估和承保。第三章 再保险合约的磋商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初步拟订合约分保需求或续转需求后,可与意向再保险接受人接洽,进一步磋商合约条件。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与合约意向首席再保险人进行磋商,双方就合约条件确认达成一致后,再保险分出人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非比例合约续转时,一般应直接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进行询价,再保险分出人根据收到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再保险接受人资信等各种因素,最终确定首席再保险人及分保条件,然后在市场上向意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分保要约并开始排分。第七条 对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管理,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

6、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时,应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不得与有效清单之外的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开展合约业务。再保险分出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还应综合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第四章 再保险合约的承保第八条 接到合约分保要约后,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分出人提供的承保信息和数据,结合模型分析和专业判断,谨慎评估业务风险,做出承保决策,并向再保险分出人反馈承保条件及意向承保份额。再保险接受人应建立合约分入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和核保、授权体系。在评估合约业务风险时,应重点评估:1. 分出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发展战略、偿付能力及结

7、算情况等2. 合约条件,包括合约预估保费、平衡性、业务范围、分保手续费、合约承保能力、自留额、共保业务及分入业务使用合约情况、除外责任、特别约定、历史业绩等。第九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76号)的要求,再保险接受人为财产保险公司时,应遵循“总部集中管理原则”,即合约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并配备相应的核保、核赔、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合约交易的全流程。第五章 再保险合约的确认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就分保条件完全达成一致,并收到再保险接受人意向承保份额的反馈后,根据合约总体

8、排分情况,书面确认再保险接受人的最终承保份额,至此分保合同正式成立。建议在合约起期之前完成合约的排分和确认。在安排比例再保险合约时,财产保险公司应有效避免分保不完全导致应分保合约责任被动自留情况的发生。分保不完全指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合约最大应分保份额。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约自动承保能力应为合约最大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合约中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应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第六章 再保险合约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再保险合约一经签订,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约严谨规范运行。第十二条 再保险合约分出人和接受人应建

9、立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日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再保险合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正式合约文本、批单或附约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特别申报的发送与确认;赔案及现金赔款管理;报表报送;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再保险合约信息录入公司业务和其他相关系统,录入时间不应迟于合约业务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除非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同意延期,双方应在再保险合约正式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正式再保险合约的书面签署。第十四条 再保险合约分出人和接受人应保存与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业务各环节中涉及的资料均应保留清晰完整

10、的记录,资料尽量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邮件往来、电子介质文件应实行集中管理,安全保存,并有备份。第十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发送特别申报或再保险接受人确认特别申报,均应严格按照合约的约定,避免随意性。第七章 再保险合约账务及结算第十六条 再保险合约分出人、接受人和经纪人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账单中会计科目的编制应符合相关会计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 再保险合约分出人、接受人、经纪人应在合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应付分保账款的结算,定期对应收分保账款进行催收管理。交易各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多笔合约账单进行合并或轧差结算,但任何一方不应以轧差为由,拖延分保账款的结

11、算工作。第八章 再保险合约赔案处理第十八条 再保险合约项下发生超过或可能超过合约约定的出险通知金额的损失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通知再保险接受人,并随时更新理赔进展。若再保险分出人支付部分赔款或结案后,按照合约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应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直保保单、再保险分出人或第三方理算人编写的理算报告、赔款计算书、直接理赔费用相关发票、再保险分出人付款或被保险人收款凭证等。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在处理赔案时应遵循“共命运”原则(除非该赔款为通融赔付或合约中另有约定)。收到再保险分出人的现金赔款申请后,再保险接受人在赔案资料齐备并审核无异议后,

12、按照合约约定及时确认赔案、签回现金赔款账单并安排结付。第二十条 对存在追偿可能性的保险事故,再保险分出人应积极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及时将追偿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追偿成功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将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追偿款按照合约约定及时返还再保险接受人。第九章 再保险合约的批改和结清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合约签订后,如需要对合约条件进行修改,例如延长合约期限等,再保险分出人应根据合约约定取得再保险接受人的同意。如合约约定仅需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则再保险分出人只需向首席再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首席再保险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再保险分出人应将批改内容尽快书面告知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如合约未约定仅需

13、取得首席再保险人的同意,则再保险分出人需向所有再保险接受人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所有再保险接受人的书面确认后批改正式生效。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批改正式生效后尽快完成正式合约批单的书面签署。第二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合约中明确约定合约的结清方式,并根据合约约定及时结清合约。在自然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所有未到期责任结束后及时结清合约,也可以与再保险接受人协商一致提前结清合约。在协议结清方式下,再保险双方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结清方案,特别是保费、未决赔款的结清比例应符合业务的实际情况。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各会员单位可参考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约业务操作办法与流程。附件:再保险分出人组建或续传合约时提供的承保信息范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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