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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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进入停车场的违章(事故)车辆,车辆管理员需认证核实办理车辆进场手续。车辆登记时必须写明停放日期、车辆牌号、事由,送车单位及车辆进场详细状况,注清有无损坏,并开具“停车场留车单”,由送车部门(人)在留车单上签字。进场车辆须按事故或违章车分开停放。二、进场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应在车身或明显部位标明进场日期,电瓶三轮车必须在车上用油漆注明暂扣凭证号。违法、涉案车辆悬挂金属序号铭牌,便于登记准确。三、违法、涉案车辆入、出场照相,保证前后一致,无损坏。四、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要求车主必须将车内可携带的有效证件、贵重物品全部清点自行带走。无法携带的笨重货物必须登记、委托保管。鲜

2、活食品及其他轻、泡货物在当日内车主自行安排车辆驳载。五、停车场内除交通民警、运政人员及保险公司评估人员可进入停车场内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停车场。停车期间车辆管理员不得索取车上任何物品。不得发生监守自盗的行为。六、每天认真清点车辆和核对登记台账,保证实行车辆与登记台账数量、内容完全一致。七、来场取车人员必须凭扣车部门的“车辆放行证明”,经认真核实扣车部门的“处理意见”,并进行登记,按规定收取停车费,收回“车辆放行证明”后,车辆方可放行出场。八、严禁看管人员对入出场车辆不登记和弄虚作假,不得私自放车。九、停车场内严禁修车或拆取车辆零配件,禁止非法买卖涉案车辆、零件,监守自盗、非法占用涉案车

3、辆。十、停车场内严禁吸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及场内清洁卫生工作。设置专人看管,监控及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并在高温季节抽空油箱,避免自燃,保证停车场地正常安全使用。十一、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政和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的安排,协助超期存放车辆的清场转运工作。统一使用甲方制作的涉案车辆入出场登记台账、入场签收单,移送登记台账对入出场车辆进行登记、保管、移送。十二、一律凭甲方盖(公)章的格式放车单查实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发还违法、涉案车辆,并及时将放车单副联装订后送交甲方,办理移送交接手续。十三、为保证停车场地有效合理使用,乙方定期将违法、涉案车辆(违章机动车辆六个月、违章非机动车辆三

4、个月)移交市公安局石佛寺农场拆车厂,并严格办理车辆移交、登记手续。十四、乙方对甲方车辆的灭失或毁损按照车辆原价值进行赔偿,对零部件缺失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新部件赔偿。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合理费用。十五、认真履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拖运和起吊车辆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的行为。十六、停车场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前来办理取车的车主,耐心解答车主的各项咨询,帮助解决应急困难。中昊停车场关于事故、违章车辆存放运作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违章车辆存放的管理,配合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做好对事故,违章车辆的处罚力度,结合公司停车场对事故、违章车辆存放工作的运作程序,特制定跟规定。 第一条:施救

5、车驾驶员在事故车辆或违章车辆查扣现场,应与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做好对车辆内外观、车型、车号和遗留物品进行核对。经双方确认后,驾驶员方能将事故车辆或违章车辆拖回公司停车场。第二条:施救车驾驶员将事故车辆或违章车辆拖回公司停车场时,必须与停车场管理员按上述第一条款的规定,做好车辆存放的交接。停车场管理员并按车辆进场时间逐项做好台帐登记工作。第三条:公安、交通执法人员随查扣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管理员按第一条款的规定与执法人员做好车辆交接工作,并开具车辆存放单,以作为公安、交通执法人员查扣存放车辆的凭据。第四条:事故、违章车辆存放在停车场内,停车场管理员应按车辆进场时间、车型分类有序停放,并妥善保管

6、车上物品。停车场管理员不得监守自盗或允许他人随意拆卸、窃取存放车辆上的配件和物品。第五条:事故、违章车辆的领车人领取车辆时,必须出具公安、交通执法部门的“车辆放行单”及公司停车场车辆存放单。停车场管理员经验证无误后,并告知领车人在汽修厂服务台缴纳相关的费用后,方可办理车辆放行手续。第六条:事故、违章车辆需在汽修厂进行车辆维修时,领车人必须在服务台办理车辆维修手续。服务台接车人员在维修车辆接修单上必须注明车辆修复后应缴纳车辆施救和存放的相关费用字样,方可安排车辆修复的工作。第七条:事故、违章车辆放行前,停车场管理员要认真核对存放车辆的车号、车型和存放车辆的天数,在“车辆放行单”上签署应收的各项费

7、用,指定领车人在服务台办理缴费手续。第八条:服务台人员要认真核对“车辆放行单”上的各项费用是否真实、有效,并核查车辆接修单是否注明存放车辆维修字样。确认后按存放车辆修理的费用与车辆存放费用逐项向领车人收取。第九条:服务台人员核对领车人各项费用后,向领车人收回公安、交通执法部门的“车辆放行单”,并在停车场“车辆放行单”上加盖收费人印章后,准许存放车辆出厂。第十条:事故、违章车辆放行出厂时,门卫值班人员应向领车人收回“车辆放行单”,并确认“车辆放行单”加盖收款人签章无误后,方可放行车辆出厂。第十一条:停车场内对长期无人认领的事故、违章车辆,停车场负责人应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集中清运,停车场管理员必须与公安车辆清运人员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做好车辆登记台帐的销账工作。第十二条:停车场存放的车辆未办理领用手续,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或随意领取和放行车辆。第十三条:凡未能按上述规定程序运作事故、违章车辆施救、存放、进场、维修和放行程序的责任人,将按公司的处罚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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