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学科性质与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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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经济学的若干问题 (讲授提纲),史晋川 二零零三年七八月一稿 二零零四年一二月二稿 二零零五年二三月修订,2,法-经济学是20世纪50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当代西方经济学和当代法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法-经济学的兴起和发展从来都不是一场学术界的统一运动,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这种观点和意见的分歧不仅存在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同样也出现在经济学家内部。鉴于此种状况,本大纲旨在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来阐述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学科的性质与学科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法经济学进一步发展

2、的趋势作出初步描述和分析。,3,一、学科性质与研究范围 1.1 学科性质,1.1.1 不同的学科名称 Law and Economics (法和经济学)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的经济分析) Economics of Law (法律经济学) Lexeconic (法经济学,Lexecon, Law and Economics Center at Emory University) (Law of Economic Analysis,经济分析法学 ),学科“冠名”上的看法分歧,是否实际上反映了有关学科性质问题认识上的分歧?,4,1.1.2 主流学派的观点,主流学派

3、的学者认为,学科的名称无需刻意加以区别,冠名不同并不代表对学科性质看法的分歧。,主流学派的学者在他们撰写的著作、教科书和论文中,经常使用不同的学科名称,但是,他们对学科性质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例如:,理查德 A 波斯纳 ( Richard A. Posner )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973.1977.1986.1992),法律的经济分析 The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 AER May 1987 (法与经济学运动,亦译 法律经济学运动),5,韦尔纳 Z 赫希 ( Werner Z. Hirsch ) Law and Economi

4、c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1979.1988.1999),罗伯特 考特 ( Robert Cooter ),托马斯 尤伦 (Thomas Uler ) Law and Economics (1988.1995) (法和经济学),A 米契尔 波林斯基 (A. Mitchell Polinsky) 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 (1983),C G 维尔杰诺夫斯基 (C. G. Valjanovski ) Readings in the Economics of Law (1983),6,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科性质的基本观

5、点,理查德 A 波斯纳: 法经济学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或者说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 理查德 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7,尼古拉斯 麦考罗,斯蒂文 G 曼德姆: “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6、 Nicholas Mercuro, Steven G. Medema, Economics and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8,大卫 弗里德曼: “法律的经济分析包含着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三项任务。第一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的效果。第二是用经济学找出在经济意义上有效率的法规,从而提出法规应该是什么。第三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将是什么。其中第一项任务基本上是运用价格理论,第二项任务主要运用福利经济学理论,而第三项任务主要是运用公共选择理论。” 纽曼等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大词典(中国大百科全

7、书出版社2002年版),9,1.1.3 非主流学派的观点,法经济学反映了许多不同的学术传统,有互补性,亦有竞争性,主要的学派有:法与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法与经济学、纽黑文学派、现代共和主义和批判法学。,P. R. 麦乐怡 (Robin Paul Malloy)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从非主流的立场指出, Law and Economics 与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既有联系,但又存在相当程度区别的学科,两者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加以区别。 (Robin Paul Malloy, Law and Economics, 1997),10,法律的经

8、济分析(法律经济学) “通过对法律规则 (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学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法与经济学 “法与经济学的研究,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 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在学科性质的定位上更类似于“经济法理学” ( Economic Jurisprudence) ( Robin Paul Malloy ,Law and Economics,1997),11,1.2 学科的研究范围,1.2.1 主流学派对于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基本观点. 研究范围: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

9、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 研究重点:“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 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12,1.2.2 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基本观点,与对于法经济学学科性质定位的认识一致,非主流学派关于法经济学研究范围的看法,具有更大的视野。 非主流学派的批评主流学派的研究视野局限在于,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非主流学

10、派认为,法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或者说,法经济学应该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选择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13,1.3法律经济学在经济学谱系中的位置,1.3.1 经济学谱系的确立标准 社会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财产制度(P) 私有的财产制度(私有制P1) 公有的财产制度(公有制P2) 社会经济活动中配置资源的基础性经济机制(M) 市场机制(M1) 计划机制(广义地包含政府对经济的调控M2),14,1.3.2 经济学谱系的确立,市场经济理论():P1+M1 斯密、马歇尔、瓦尔拉、弗里德曼 计

11、划经济理论():P2+M2 马克思、列宁、斯大林 混合经济理论()(P1+M1)+M2 改革(转型)经济理论( )(P2+M2)+M1 or (P2+M1)+M2 兰格、布鲁斯、科尔奈、锡克,15,1.3.3 法律经济学的位置,法律经济学的位置与、 经济理论有关,与、经济理论基本无关。 经济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的逻辑是: 当市场经济理论家()出现问题时,问题的关键不在财产制度(P1)方面,而在经济机制方面(M1);所以引进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可改善经济运行。 (微观层次:庇古;宏观层次:凯恩斯),16,1.3.3 法律经济学的位置,法律经济学的逻辑 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本质上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制度

12、经济学的逻辑,其要点是,当市场经济理论()出现问题时,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都在经济机制(M1)方面,而在财产制度方面;即使反映在经济机制(M1)方面的问题,其深层原因仍是财产制度的问题。因此,通过完善财产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即能解决许多问题。 (科斯、波斯纳、米勒、LLSV) 结论:法律经济学是向市场经济理论的复归。,17,二、学科的研究方法,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方法论的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18,加里 贝克尔 ( Gary Becker ) “法律

13、的经济分析和其它经济学的应用能在社会学、人口统计学等领域取得巨大成功的另一个原因是,经济学为这些原本并不存在系统理论或可比性分析的领域提供了一种系统的观察现象的方法。” 法经济学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很好的运用了三个重要的经济学原则,一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二是市场出清(供求均衡)原则,三是效率原则。 (Douglas G. Baird,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Looking Forward,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Fall 1997),19,维尔纳 赫希 (Werner Z. Hirsch) Al

14、though not all practitioners of Law and Economics agree altogether on its scope and methods of inquiry, most 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economists neoclassical framework as well as their theoretical and econometric tools to law and legal institutions as its hallmark. (Werner Z. Hirsch, Law and Econ

15、omic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3rd Ed. ) Academic Press 1999),20,2.1 方法论个人主义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法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21,Hens- Peter Sch

16、wintowski在阐述法律的经济分析问题时也曾十分明确地指出,方法论个人主义是现代制度经济学最重要的假定之基础,其基本内涵是社会的所有决策都必须建立在个人基础之上。 (Hens- Peter Schwintowski, An Economic Theory of Law,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Economics, 2000, Vol.12),22,熊秉元教授关于法经济学研究方法论的观点,熊秉元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论的几点思考(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Some Methodological Thoughts) 中指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之所以在法经济学领域成果辉煌,从方法论角度看,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学的研究有“一套强有力的行为理论”(a powerful behavioral theory), 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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