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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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府採購法規與程序 總務處事務組 組 長 李自忠 中 華 民 98 年 2 月 18 日,2,簡報大綱,一、採購法簡介 二、等標期規定 三、刊登公報規定 四、限制性招標條文介紹 五、評審採購介紹 六、案例說明,綠色採購(法定執行率85),綠色採購(四大類十五項產品) 1.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 2.辦公室用設備 3.電器 4.其他 網址:http:/greenliving.epa.gov.tw/greenlife/green-life/green-consume-2.aspx,優先採購(法定執行率5),優先採購 1.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 2.園藝產品、家庭用品、印刷 3.清潔服務、餐飲、

2、演藝、交通 4.其他,5,採購作業程序:,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6,採購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行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共同供應契約,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決標,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

3、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同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採購方式,8,採購規模與招標方式示意圖,招標案件需提供資料,1.購案簽陳或請購單影本 2.限制性招標議比價理由書 3.規格(規範) 4.廠商估價單或預算表 5.購案時程推估 備標+等標期,招標案件時期推估,招標期程:備標+公告期+開標 100萬以下 公開招標 16天 取得報價單 14天 限制性招標 7天,招標期限一覽表,刊登採購公報時程,(1)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傳送-星期一刊登

4、 (2)星期五下午及星期一上午傳送-星期二刊登 (3)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傳送-星期三刊登 (4)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傳送-星期四刊登 (5)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傳送-星期五刊登,13,決標原則與方式,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 最高標 訂有底價 不訂底價 複數決標 非複數決標 決標方式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 分組決標 依數量決標 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14,底價核定步驟,預估分析(第46條及細則第53條)。 1.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 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2.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 3.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

5、採購,得由 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底價表.doc,15,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 (指派人員) 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 (使用單位) 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設計監造)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會計/有關單位) 驗收方法: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 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 理。,16,保固責任,(一)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 (二)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 限內免費無條件改正廠商廠商不為 改正之處理及費

6、用負擔。 (三)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期間不計 入保固期。 (四)保固期滿經使用單位確認無保固待解 決事項後退還保固保證金。 。,限制性招標條文介紹規定,18,採購限制性招標程序,簽准程序(細23-1) 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得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及其公告途徑 限制性議價理由書.doc,(22.3)限制性招標條款說明,第三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 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說明: 所稱之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 標專用權。 機關辦理採購如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

7、或供應,無其 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分別辦理採購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 者,得適用本條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機關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 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 免經議價程序,例如:水、電等。,(22.4)限制性招標條款說明,第四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說明: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才有適用,工程、財物、勞 務均有適用。而原供應廠商得為原契約商或原製造 商,亦包括原分包廠商。 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 不包括因他案採購而發生之後

8、續者;所稱零配件 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零配件供應。,(22.7)限制性招標條款說明,第七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 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說明:本法施行後所辦理之採購,有續約之必要者,必須切實依本款辦理,即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必須敘明得擴充之期間、金額、數量等上限始可辦理。如果契約僅規定合約期滿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或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條文者,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且未符合上開要件,應依法重新辦理採購。應注意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須金額計入。,(22.14)限制

9、性招標條款說明,第14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說明: 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各款事務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者。其招標作業,工程會已訂頒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以資規範。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未達公告金額之藝文採購,得準用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23,取最有

10、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24,取最有利標之辦理程序,標事實理由簽核准成立評審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至少一採購專業人員)完成招標文件內容公告廠商投標 開標(包括價格標)審標工作小組提初審意見供評審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綜合評選(逐項討論)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或評選優勝廠商(簽報首長核定)議價,25,先期前作業,招標方式簽准 評審辦法擬定 工作小組(需有1名具採購人員資格) 評審委員(5人以上),2

11、6,評選委員評分或評比表,委員評選時應於機關之評分/評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蓋章(審議規則第6條之1)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辦法第20條),27,評定最有利標方式(辦法第11條),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如就不同評選項目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序位法(A),A.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1.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即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

12、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一之廠商。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II-(1) 2.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定廠商序位,再將其序位乘以各該項之權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5-II-(2),序位法A-1.,委員A:就個別廠商之評分結果及序位,序位法A-1.-彙總表,價格納入評比,各委員就個別廠商評比序位之合計數及名次:,個別委員對各廠商之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序位數最低者,即為序位第1之廠商。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甲廠商可為最有

13、利標。,31,評選總表,機關於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購案名稱、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出席委員姓名、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廠商之評選結果及總評選結果,由參與評選委員簽名/蓋章,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評選辦法第20條) 工程會建議各機關儘量將上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32,評選會議紀錄,評選會議紀錄載明事項: 1.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人員及其工作事項。 2.評選方式。 3.投標廠商名稱。 4.評選過程紀要。 5.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 6.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 7.個別委

14、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 8.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33,錯誤採購態樣,34,GPL14: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細則13: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不當分批(規避本法適用),資格限制競爭,1.限國內之實績。(資格標準第十四條) 2.限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工程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釋例) 3.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資格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15、) 4.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非屬資格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範圍、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5.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資格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規格限制競爭,1.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型錄須為正本(採購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 2.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採購法第二十六條) 3.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案例說明(未辦採購程序),案例說明(等標階段),案例說明(開標階段),案例說明(開標階段),案例說明(履約階段),案例說明(履約階段),案例說明

16、(定底價階段),案例說明(驗收階段),案例說明(共同供應契約),案例,1.印刷採購(合約規範與交付不同)資料未更新 2.住宿採購(未辦採購程序核銷時發現) 3.分包廠商採購(未辦採購程序已完成簽約) 4.分包廠商採購(主約已簽合約標前邀約簽約採購程序) 5.合約標的與履約標的不同(解除契約) 6.藝術表演採購(程序不完善藝術團體不悅),案例(續),7.國外機票採購(成本觀念與採購機制) 8.國外藝人表演採購(封包或分項) 9.機器設備採商異議(型錄規格模糊等) 10.圖書及藝術團體預付款100%(預付款保證) 11.圖書採購(減價收受時間及第一期款結算) 12.廠商報價偏高(核實訪價及分析) 13.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規定(優惠條件) 14.共同供應契約附加採購,附錄,1.議(比)價理由書 2.底價表 3.綠色採購項目 4.優先採購項目,參考文獻,1.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李文中 2.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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