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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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本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出如下承诺:一、 知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 住所(经营场所)为非住宅房;四、 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拆迁范围内,不属于危房,不属于违章建筑。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注:1、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用途栏不明确为住宅房或为空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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