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5333675 上传时间:2019-08-17 格式:PDF 页数:34 大小:354.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更新)(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1 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人) 致: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人)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江苏省 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具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提供法律服 务的资格。现本所接受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蒋伟光、 郑静舒律师就发行人发行2018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以下称“本期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 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3、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 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2 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发 行人本期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对本期 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4、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 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发行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交易商协会注册,并愿意作 为公开披露文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对发行人下述有关方面进行了核查,并据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主体; 二、发行程序; 三、发行文件及发

5、行有关机构; 四、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以及潜在法律风险;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如下: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3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法人资格 根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13917040158686),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为: 名称: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类型:全民所有制 住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兵 注册资本: 220000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金额类型均为人民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6、,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发行人章程” ) 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开发; 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实业投资; 农村土地整治、 复垦; 资产管理;商业贸易;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水利工程施工、水环境治 理;光伏发电设备的技术研究及开发;光伏电力相关工程咨询服务; 光伏电力项目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及大、中 型光伏并网电站、小型并网离网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建设一体化项目 咨询、设计、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

7、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非金融 类业务,且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许可证,也未被金 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属于非金融企业法人。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4 (三)发行人的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登录交易商协会网站()核查, 发行人已取得了交易商协会发行人会员资格。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1998年06月25日,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出资1,000万元,并经宿迁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宿迁市 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批复(宿计发(1998)194号)文件批准设立。 宿迁公信会计事务所出具宿会验(1998

8、)18号验资报告对该笔出资予 以核验。 2004年11月16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新增4,000 万元注册资本全部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现金形式认缴。 宿 迁公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宿会验字 (2004)239号验资报告对该 笔出资予以核验。 2006年3月27日,根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增加宿 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定,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 元,新增5,000万元注册资本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债转股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以股东借款形式给与发行人的资金 支持,金额5,000万元,现转为实收资本)形式认缴。宿迁方兴联合 会计事务所出具宿

9、方会验 (2006)106号验资报告对对该笔出资予以核 验。 2007年9月20日,根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对宿迁 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增资的决定(宿开发200713号),发行人注 册资本变更为2亿元, 新增1亿元注册资本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形式认缴。 宿迁信德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信 德会所验(2007)206号验资报告对该笔出资予以核验。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5 2009年3月30日,根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对宿迁 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增资的决定(宿开发2009117号),发行人 注册资本变更为6亿元, 新增4亿元

10、注册资本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形式认缴。 宿迁公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宿会验字(2009)114号验资报告对该笔出资予以核验。 2010年8月16日,根据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对宿迁 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增资的决定(宿开发201075号),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由60,000.00万元增加到220,000.00万元,新增160,000.00 万元注册资本,其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00,686.00万元,以资 本公积转增资本59,314.00万元(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湖滨 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注入产生资本公积59,314.00万元,现转 为实收资本)。宿

11、迁天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园验字(2010)第 290号验资报告对该笔出资予以核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等情况 未再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历次变更符合公司章程, 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是经宿迁市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宿迁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发行 人的唯一出资人,持有发行人100%的股权。 (六)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现 处于经营期限内;且发行人已按国务院出具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

12、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6 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完成2013年 度至2017年度企业年报的报告公示,其主体合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在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历次登记、备案信息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变更 登记、备案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持续运营,不存在依 照法律、

13、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发行人已取 得交易商协会发行人会员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 注册发行规则等规定,具备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的程序 二、发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议 2017年10月10日,发行人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拟向交易商 协会申请注册金额不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中期票据,发行期限不 超过5年(含5年),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借款等用 途; 同意聘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 期中票注册发行的主承销商;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 人办理与发行有关的事宜。 2017年10月10日, 发行人股东宿迁经

14、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 具关于同意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注册中期票据的批复,同意公 司拟向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 2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特定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7 需要以及市场情况,办理与本期发行相关的事项。 (二)本期发行的注册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商协会已于2018年1月31日出具中市协 注2018MTN【45】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接受发行人中期票据 注册,注册金额2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 本期发行系发行人本次注册的第二期发行, 本期发行金额为2.5

15、亿元, 未超过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期限,且第一期发行金额为10亿元, 合计未超过25亿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决议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就本期发行已获得合法、有效的内 部授权和批准; 发行人已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 接受注册通知书 , 发行人的本期发行未超过有效期限,发行额度符合接受注册通知 书,发行人的本期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和注册规则的有关规 定。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章节:释义、风 险提示及

16、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企业主 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情况、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违 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件 及附录。 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系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 法律意见书-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8 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要求进行编制,其内容符合规则指引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期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二)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报告 发行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联合资信评估” ) 担任其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为发行人出具宿迁市经济开发 总公司2017年企业债券主动评级报告(联合评字2017173号)。 根据上述评级报告,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中长线技巧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