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劳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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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劳动纠纷案来源:大律师网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沪一中民一 (民) 再终字第 16 号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才龙,男,1956 年 7 月 27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三灶镇宣桥光亮村 13 组。 原审被上诉人( 原审)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北门大街 77 号。 胡行敏,董事长。 托付人唐欢,公司员工。 托付署理人王卫东,南汇服务社作业人员。 原审兴业惠南劳务队,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南路 41 号。 负责人周克云,队长。 托付署理人王卫东,南汇劳作保证服务社作业人员。

2、 托付署理人潘洪渭,上海新元劳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上诉人储才龙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兴业惠南劳务队胶葛一案,本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 (2005)沪一中民一(民 )终字第 649 号民事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6 年 2 月 21 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二 六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6) 沪一中民抗字第 10 号民事裁定,决议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时时期断原判定的履行。本院于 2006 年 4 月 20 日受理后,依法另行构成合议庭,于同年 5 月 10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抗诉机关指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榜首分院署理检察员方珠敏出庭。原

3、审上诉人储才龙、原审被上诉人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托付署理人王卫东、唐欢,原审第三人兴业惠南劳务队托付署理人王卫东、潘洪渭到庭参与诉讼。因需做作业,本案经审批延伸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一审断定,储才龙与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南汇自来水公司)在 2003 年 7 月 31 日前曾存在现实。 2003 年 8 月起,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树立劳作联系并签定期限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止的劳作协议书,两边约好由兴业惠南劳务队招聘储才龙并处理作业挂号;储才龙遵守兴业惠南劳务队差遣,从事劳务差遣岗位作业;储才龙参与社会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赋闲稳妥

4、以及归纳稳妥,费用由兴业惠南劳务队按非正规劳作组织缴费标准的有关规则代缴;储才龙作业时期、等按国家和劳作部门有关规则履行。储才龙待用人单位汇入兴业惠南劳务队帐户后由兴业惠南劳务队于每月 20 日署理发放等。2003 年 8 月 1 日,南汇自来水公司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签定劳务合同协议书,两边约好由兴业惠南劳务队向南汇自来水公司供给合格劳务工 100 名;期限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7 月 31 日止;劳务人员的人事联系在兴业惠南劳务队处,劳务人员输送至南汇自来水公司后,遵守南汇自来水公司的领导和,完结南汇自来水公司断定的劳作生产或考核指标;劳务作业人员的、劳作酬劳和福

5、利待遇履行国家和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的有关规则;劳务人员的薪酬酬劳、“三金” 和劳务署理费等金钱一并由南汇自来水公司在每月 10 日前支交给兴业惠南劳务队,再由兴业惠南劳务队别离支交给劳务人员或代收代缴给社保基地;劳务人员的奖金、和别的待遇等有关费用,可由南汇自来水公司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等。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时期,储才龙合计出勤 427 工(8 小时为 1 工),其间延时加班 66.5 工,休息日加班 99 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10 工,储才龙的工价为 26 元/ 工。2004 年 7 月 6 日,储才龙等 18 人向上海市南汇区恳求裁定,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 2

6、002 年 7 月 7 日至 2004 年 7 月 6 日时期休息日加班的 100%的薪酬缺额 241,254 元及 25%的抵偿金 60,313.50 元,并恳求与南汇自来水公司,由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 252,900 元及 50%的额定经济抵偿金 126,450 元、处理招退工手续。该裁定委员会于 2004 年 8 月 12 日作出南劳仲(2004)办字第 130 号判定书,判定南汇自来水公司支交给储才龙等 18 人 2004 年 3 月 26 日至 7 月 6 日时期的休息日加班的 100%的薪酬缺额合计 15,364.79 元和 25%的抵偿金合计 3,841。27 元,对储才龙等 18

7、 人的别的恳求不予支撑。裁定费 300 元,由储才龙等 18 人及南汇自来水公司各半承当。储才龙不服裁定判定,遂提出诉讼。 原一审以为,储才龙与南汇自来水公司在 2003 年 8 月 1 日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2003 年 7 月 31 日后,因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签定了,由兴业惠南劳务队将储才龙派至南汇自来水公司供给劳务,故 2003 年 7 月31 日后储才龙与南汇自来水公司之间无劳作联系。储才龙建议的与兴业惠南劳务队之间的劳作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其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抵偿金和 50%的抵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撑。因为南汇自来水公司在现实劳作联系完结后未及时处理退工手续,

8、现南汇自来水公司情愿补办退工手续予以允许。关于储才龙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加班薪酬及加班薪酬 25%的抵偿金问题,根据上海市公司员工薪酬付出方法 的规则及南汇自来水公司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的劳务协议中的约好,南汇自来水公司应当按照储才龙日薪酬标准的 50%、100%、300%补足储才龙 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时期延伸作业时间、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薪酬缺额,并加付加班薪酬缺额有些的 25%的抵偿金。原一审遂于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判定:一、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储才龙加班薪酬缺额 4,218.5 元并加付加班薪酬缺额的 25%的抵偿金 1,054。63 元;二

9、、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为储才龙补办退工手续;三、对储才龙的别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案子受理费 50 元由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担负。储才龙不服判定,提出上诉。 储才龙上诉以为,其与南汇自来水公司从未免除过现实劳作联系,南汇自来水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也未按规则交纳社保金,为此众多员工与南汇自来水公司发作冲突。在此状况下,南汇自来水公司为躲避法律规则,供给了兴业惠南劳务队的空白劳作合同,诈骗其在该空白合同上签字后才干交纳社保金和不影响作业,如不签只能回家。其在要挟和诈骗之下签署了该合同,但根据的规则,该合同应当属无效。其手中还有一份空白的合同,因为劳作合同中的首要条款没有签定,故该

10、合同不成立。其作业岗位一直没有变化,仍是从事本来的作业,接受本来领导的指挥,直至 2004 年 7 月,南汇自来水公司还在为其补缴 1996 年至 2003 年的社保金,故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照旧继续,没有免除。一起南汇自来水公司没有为其处理退工手续。假如两边在 2003 年 7 月现已,则南汇自来水公司应当及时为其处理退工手续。故两边之间的劳作联系继续至 2004 年 7 月 6 日止。原审法院断定 2003 年 7 月 31 日以后,其与南汇自来水公司免除劳作联系,并与兴业惠南劳务队树立劳作联系是过错的,恳求吊销原审法院的判定,支撑其追诉两年的加班薪酬及免除劳作合同联系的经济抵偿金。南汇自来

11、水公司辩称,2003 年 8 月 1 日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签定劳作合同是不争的现实,在该劳作合同签定后,其与储才龙之间的劳作联系现已免除,两边之间没有劳作联系。原审法院的判定现实明白,恳求驳回储才龙的上诉恳求,保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兴业惠南劳务队赞同原一审法院的判定。 原承认原一审断定现实现实。在原二审调停过程中,南汇自来水公司情愿在保持原判的基础上,再自愿抵偿储才龙 1,000 元。 原二审以为,2003 年 8 月 1 日以后,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签定劳作合同,是不是标明其与南汇自来水公司免除了劳作联系,与兴业惠南劳务队树立劳作联系的问题。虽储才龙以为其时系遭到南汇自来水公司的钳制,昧

12、心在劳作合同上签名,一起该劳作合同首要条款为空白,故应当断定无效或合同不成立。但根据本案的根据,能够明白标明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之间的劳作合同的甲方为兴业惠南劳务队,乙方为储才龙,储才龙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劳作合同上的签名,视为其实在意思表明。储才龙所陈说的劳作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理由,既无现实根据予以证实,也与有关的法律规则相悖,故难以采信。关于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于 2003 年 8 月 1 日签定劳作合同的法律效能予以承认,由此应当断定 2003 年 7 月 31 日以后,储才龙与南汇自来水公司之间的现实劳作联系因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之间树立了劳作联系而完结,储才龙

13、恳求支撑其追诉两年的加班薪酬及免除劳作合同联系的经济抵偿金等的诉请,难以支撑。南汇自来水公司自愿付出储才龙抵偿款,于法不悖,予以允许。原二审判定:一、保持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 5031 号民事判定;二、上海南汇自来水公司于判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储才龙抵偿款 1,000 元。上诉案子受理费 50 元,由储才龙担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以为,终审判定对储才龙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2002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间加班薪酬的诉请不予支撑,系适用法律过错。理由是:2003年 8 月,南汇自来水公司因标准劳作用工准则需求,经与第三人兴业惠南劳务队联系,并征得

14、储才龙赞同后,由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签定劳作协议,构成正式劳作联系,然后完结南汇自来水公司与储才龙十余年的现实劳作联系。以后,按南汇自来水公司与兴业惠南劳务队协议,储才龙仍在南汇自来水公司原岗位作业,奖金、加班费和别的待遇等仍由南汇自来水公司直接发给储才龙。南汇自来水公司长时间拖欠储才龙加班薪酬,故在储才龙被兴业惠南劳务队解聘后,即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两年的加班薪酬缺额及抵偿金,依法有据,理应支撑。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储才龙分属南汇自来水公司及兴业惠南劳务队两个不一样的用人单位,关于其恳求付出两年加班薪酬的诉请,按照最高

15、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则,应由用人单位负。兴业惠南劳务队供给了储才龙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2004 年 7月 31 日的考勤记录,原判据此所核算的储才龙于该时段的加班薪酬数额,并无不当。而原审中南汇自来水公司虽认可储才龙 2002 年 7 月至 2003 年 7 月的加班现实,却始终未供给详细的考勤记录。原审未进一步审查,却以储才龙与南汇自来水公司之间的现实劳作联系已完结为由,对储才龙该时期的加班薪酬未予支撑,于法有悖。 再审中,储才龙以为,其在南汇自来水公司作业达十几年,因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交纳养老金而与之发作冲突。与兴业惠南劳务队所签定的

16、劳作合同是在南汇自来水公司诈骗和要挟下所签,故该合同应属无效。恳求南汇自来水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金和 50%的额定经济抵偿金以及两年的加班薪酬及 25%的经济抵偿金。 南汇自来水公司辨称,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签定劳作合同后即与兴业惠南劳务队树立起劳作联系,然后完结了储才龙与南汇自来水公司间的现实劳作联系,储才龙于 2004 年 7 月恳求付出 2003 年 7 月曾经的加班薪酬已超越 60 日劳作争议申述时效,原审判定准确,应予保持。 兴业惠南劳务队赞同南汇自来水公司的定见。 经再审查明,原二审断定现实现实,应予以承认。 再审中,南汇自来水公司表明情愿在保持原二审判定的基础上,一次性抵偿储才龙人民币 3,200 元。 本院以为,储才龙与兴业惠南劳务队于 2003 年 8 月 1 日签定的劳作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则,当属有用。协议中虽有有些条款内容在协议签定时未填写完好,但不影响协议的效能。储才龙建议该协议是受诈骗、钳制所签,因未供给根据,本院难以采用。储才龙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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