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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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1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 一、重要提示 1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 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 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 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2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

2、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兼簿记管理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联席 主承销商。 4本次共发行面值贰拾捌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80天。 5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6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7本公告仅对发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有关事宜 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

3、,不构成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期 超短期融资券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 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 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站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2 中国货币网()。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东航集团/本公司/公司” “东航集团/本公司/公司” 指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的, 约定在 270 天以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融资工具。 “本期超短期融资

4、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指 金额为 28 亿元的“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并向投资者披 露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 书 。 “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 指 本公司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而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制作的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 “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 指 在本期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 材料或其他资 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

5、 (包括但不限于本 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 “主承销商兼 簿记管理人” “主承销商兼 簿记管理人” 指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 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期间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簿记建档” “簿记建档” 指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 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 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3 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 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 进行配售的行为。 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 一种实现形式

6、,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 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承销团” 指 由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织的 由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和各其他承销商组 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 指 公司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中国 东方航空集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承销协议 。 “余额包销” “余额包销”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 商按照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 日后, 将未售出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 购入。 “上海清算所”

7、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商协会” “北金所” “交易商协会” “北金所” 指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 “银行间市场”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工作日” “工作日” 指 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4 “元”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8、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基本情况 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基本情况 1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1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 资券。 2发行人全称: 2发行人全称: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3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 截至本发行公告签署之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待 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为 143 亿元。(包括本公司待 偿还中票余额 12 亿元, 待偿还超短融余额 56 亿元, 东航股份待偿还超短融 75 亿元) 。 4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 4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15】SCP【

9、260】号。 5注册金额: 5注册金额: 人民币 100 亿元。 6本期发行金额: 6本期发行金额: 人民币 28 亿元。 7超短期融资券期限: 7超短期融资券期限: 180 天。 8计息年度天数: 8计息年度天数: 闰年为 366 天,平年为 365 天。 9超短期融资券面值: 9超短期融资券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10发行价格: 10发行价格: 面值发行,发行利率由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11发行对象: 11发行对象: 银行间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 。 12承销方式: 12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

10、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5 期超短期融资券。 13发行方式: 13发行方式: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组织 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 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14集中簿记建档日: 14集中簿记建档日: 2015 年【11】月【4】日【11】月【5】日。 15发行首日: 15发行首日: 2015 年【11】月【4】日。 16缴款日: 16缴款日: 2015 年【11】月【6】日。 17起息日: 17起息日: 2015 年【11】月【6】日。 18债权债务登记日: 18债权债务登记日: 2015 年【11】月【6】日。 19上市流通日: 19上市流通日:

11、 2015 年【11】月【9】日。 20本息兑付日: 20本息兑付日: 2016 年【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1还本付息方式: 21还本付息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2兑付公告: 22兑付公告: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由发行人 按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兑 付公告”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按照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由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完成付息兑付工作;相关事宜 将在“兑付公告”中详细披露。 23兑付价格: 23兑付价格: 按面值兑付。 24信用评级机构 及评

12、级结果: 24信用评级机构 及评级结果: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级别为 AAA,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信 用级别为 AAA-pi。 25超短期融资券担保: 25超短期融资券担保: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不设担保。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6 26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托 管人: 27.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 术支持机构: 26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托 管人: 27.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 术支持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四、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 四、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 (一)集中

13、簿记建档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承销团成员须在发行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 , (以下简称 “ 申 购要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 人的时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申购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

14、的除外)。 2、 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A类或B类持有人账户, 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 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 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年【11】月【6】日。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11】月【5】日前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送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以 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的获配超短期融资券面额和需 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15、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7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 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人名称:招商银行 收款人账号:910051040159917010 汇入行名称:招商银行 行 号:308584000013 (电子联行号:082000) 汇款用途: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承销款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 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 4、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 超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

16、定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 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对本期超短期融资 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2015年【11】月【9】日),即 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 定进行。 (六)其他 (六)其他 无。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发行人: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虹桥路 2550 号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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