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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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一、重要提示 1、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 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中期 票据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2、发行人承诺本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 和连带法律责任。 3、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20亿元的中期票据,期限为3年, 每张面值为1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主承销商。 4、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2、场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5、本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6、本公告仅对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的有关事宜 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在决策前,请仔细阅读刊登 于中国货币网 () 和上海清算所网站 () 上的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2 二、释义二、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山钢集团 指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期票据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

3、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 工具 本次发行 指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注册总额度 指发行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 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最高待偿额度 本期中期票据 指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发行 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 募集说明书 指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作的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 三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本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而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制作的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 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指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接受承销

4、团协议 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的约束, 参与本期中 期票据簿记建档的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 由主承销商和分 销商组成的承销机构 余额包销 指本期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按承 销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剩余债券全 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兑付款项 指本期中期票据的本金与本期中期票据各年度 利息 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 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 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签订的 山东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协议 3 承销团协议 指

5、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为承销本期中期票据 签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承销团协议(2010年版)及相关附件 簿记管理人 指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的操 作者,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期间由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担任 簿记建档 指由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 数量和认购价格的意愿的程序 实名记账式中期票据 指采用上海清算所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记账 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中期票据 工作日 指国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 节假日 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指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 第1

6、号文件颁布的 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 元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4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中期票据名称 指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 发行人 指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待偿还债 务融资工具余额 指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尚 在存续期的债券余额 258 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待偿 还余额 90 亿元,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 98 亿元,公司债 券待偿还余额 20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 余额 50 亿元。 注册文号 指 中市协注2013MTN208 号 注册总金额 指 20 亿元 本

7、期发行金额 指 20 亿元 中期票据期限 指 3 年 计息天数 指 3 年 中期票据面值 指 壹佰元(100 元) 发行价格 指 本期中期票据平价发行,发行价格即面值 利率确定方式 指 本期中期票据的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的确定方式为在 确定利率上下限的前提下,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确定。 中期票据利率在中期票据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不计算 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托管方式 指 指实名记账式 发行对象 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投资者除外) 发行方式 指 组建承销团,面值发行,利率招标,使用簿记建档、集 中配售方式 承销方式 指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发行日 指 2013 年 9

8、 月 22 日-23 日 缴款日 指 2013 年 9 月 24 日 起息日 指 2013 年 9 月 24 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 指 2013 年 9 月 24 日 上市流通日 指 2013 年 9 月 25 日 兑付方式 指 (1)利息的支付 本期中期票据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 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每年的付息日为 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期中期票据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 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发 行人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 5 加以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投资人

9、投资本期中期票 据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本金的兑付 本期中期票据于兑付日一次性兑付本金 (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本期中期票据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本金兑付 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部门 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兑付日 指 2016 年 9 月 2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兑付价格 指 指按本期中期票据面值兑付,即人民币壹佰元 信用评级机构 指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信用评级 指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A 级, 本期

10、中期票据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簿记管理人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情况 指 本期中期票据无担保 登记和托管机构 指 本期中期票据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登记、托 管机构 税务提示 指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中期票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6 四、发行时间安排四、发行时间安排 1、2013年9月12日发布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 2、2013年9月22日9:00至9月23日11:00为簿记建档时间,承销商将加盖 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据此统计有效申购量;9月 23日14:00

11、至16:00由簿记管理人向获得配售的承销商传真山东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认购确认书以及缴款通知书。 3、2013年9月22日至9月24日,承销商进行分销。 4、2013年9月24日11:00前,承销团成员将承销款划至下列指定的开户行 账户: 收款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110400382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 清算行行号:102100099996 汇款用途: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承销款 5、2013年9月24日,发行人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期中 期票据的中期票据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次日通过上海清算所

12、网站、中国货币 网公布实际发行规模、票面利率、中期票据期限等情况。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 缴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团协议有 关条款办理。 6、发行人在足额收到本期中期票据承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簿记管理人 指定的账户支付手续费, 簿记管理人根据承销团协议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承销手续 费。 7、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机构。投 资者认购的本期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持有人账户 中托管记载。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由簿记管理人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所统一办理本期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工作。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

13、须遵循中期票据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8、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将在银行间市场中交易流通。交易流通日为中 期票据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 2013 年 9 月 25 日。 7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发行人 名 称: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西 法定代表人:邹仲琛 联系人:辛本权 联系电话:0531-67606762 传 真 :0531-67606762 邮政编码:250014 2、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人:陈刚、王端阳 联系电话:010-66104321、010-66104205 传 真:010-66107567 邮政编码:100140 名 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沈泰华、崔勐雅 联系电话:010-63639387、63639397 传 真:010-63639384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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