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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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一、一、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承诺发行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期 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 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 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2.发行人发行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已获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注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3.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4

2、SCP90 号。 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面值共计5亿元人民币, 期限为210 天。 5.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6.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7.本公告仅对发行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短 期融资券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 不构成本期发行超短期融 资券的投资建议。投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 2 - 承担。 一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未能兑付或未能及时、 足额兑付, 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不承担兑付义务

3、。 投资者欲了解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 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于上海清算所网 站 http:/ 和中国货币网 。 二、二、 释义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指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超短期融资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按照计划发行的,约定在一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募集说明书:指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超 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 4.本期发行:指发行人本期发行人民币 5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之行 为。 5.主承销商:指中国光大银行股

4、份有限公司。 6.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体 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7.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建的包括各承销商在内的承 销团。 8.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3 - 9.托管机构: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0.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1.投资者/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12.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13.集中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 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 团成员

5、/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 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 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 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14、北金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三、 本期发行基本情况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1.超短期融资券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期 超短期融资券。 2.发行人: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3.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文号:中市协注2014SCP90 号。 5.注册金额:人民币伍拾亿元(RMB50,000,000,000.00 元) 。 6.本期发行

6、金额:人民币伍亿元(RMB500,000,000.00 元) 。 7.债务融资工具期限:210 天。 8.计息年度天数:366 天。 - 4 - 9.债务融资工具面值:人民币伍亿元(RMB500,000,000.00 元) 。 10.发行价格:面值发行,发行价格为 100 元/百元。 11.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12.票面利率:本期超短期融资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付息,票面 利率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程序确定。 13.托管方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 14.发行方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15.承销方式:组织承销团,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6.发行日:2015 年 9 月

7、 8 日。 17.起息日:2015 年 9 月 9 日。 18.付息日: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 19.缴款日:2015 年 9 月 9 日。 20.债权债务登记日:2015 年 9 月 9 日。 21.上市流通日:2015 年 9 月 10 日。 22.兑付日:2016 年 4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 23.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4.兑付价格:按面值与超短期融资券利息合计兑付。 25.兑付方式:托管机构代理付息兑付。 26.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7.信用评级结果

8、:由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的企业 - 5 - 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28.信用增进情况: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信用增进。 29.登记和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0.托管方式:采用实名记账方式。 31.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32.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涉 及的所有税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3.适用法律:本期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所有法律条款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4、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四、四、 本期发行安排本期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 发

9、行人通过上海清算所 网和中国货币网发布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 期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团成员须在2015年 【9】 月 【8】 日9:00时至11:00 时整,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厦门象屿集团有限 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以下简称“申购要 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 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6 - 申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 簿记管理人于发行日下午17:00之前向中标承销

10、商发出“缴款通 知书” ,通知中标承销商本期短期融资券中标数量及通过集中簿记建 档确定的发行利率。 (二)分销安排(二)分销安排 认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A类或B类托管账户, 或通过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其他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 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C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年【9】月【9】日11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2015年【9】月【8】日通过集中簿记

11、建档系 统发送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配售确 认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 团成员的获配短期融资券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 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11:00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 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收款人账号:10010124880000001 - 7 - 汇入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行 号:303100000006 汇款用途: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承销款。 簿记管理人按照“承销协议”指定的划款路径,于缴款日将本期

12、 超短期融资券募集款项足额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 “承销协议” 和 “承销团协议” 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超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 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 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 托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 束后负责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 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

13、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2015 年【9】月 【10】日)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五、五、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 8 - 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国际航运中心E栋11层 01单元 邮编:361016 电话:0592-5603363 传真:0592-6036367 联系人:董昕 2.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B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010-63639397、9517 传真:010-63639384 联系人:崔勐雅、贾蓓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 ) 15年 度第 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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