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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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一、重要提示 一、重要提示 1、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 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 价,也不代表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2、发行人承诺本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 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3、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12亿元的中期票据,期 限为3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 4、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者除外)。

2、5、本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6、本公告仅对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 有关事宜向投资者做扼要说明,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在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刊登于中国货币网()和上 海清算所网站()上的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二、释义 二、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常用词语释义 一、常用词语释义 发行人/公司/集团 公司/日照港 指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期票据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 约

3、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 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本期中期票据 指发行额为壹拾贰亿元的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本期发行 指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本募集说明书 本公司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并向投资者披露本 期中期票据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 日照港集团 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本公司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作的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 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商协会 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 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

4、本次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 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流通签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 销协议(2013年版) 承销团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 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 销团协议(2013年版) 余额包销 指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规定, 在承销期结 束时, 将售后剩余的本期中期票据全部自行购入 的承销方式 簿记建档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 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 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 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

5、的定价和配 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 行为。集中簿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 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 流程线上化处理 北金所 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 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 期间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工作日 指北京市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 (不包括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如无特别说明) 法定节假日 指中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债权人 指本期中票票据的持有

6、人 持有人会议 指根据本募集说明书和承销协议的规定召开的 由本期中期票据的债权人和相关方参加的会议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债务融资工具 名称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发行人 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 资工具余额 截至本发行公告签署之日,发行人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为116.5亿, 其中发行人本部 短期融资券12亿、 超短期融资券40亿、 中期票据21亿、 定向工具10亿、 海外人民币债券8.5亿; 子公司日照港 股份短期融资券10亿、公司债15亿。 注册发行金额 人民币壹拾贰亿元(RMB1,200,000,000.00元)

7、本期发行金额 人民币壹拾贰亿元(RMB1,200,000,000.00元) 中期票据期限 3年,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 【20】日止 票面金额 人民币壹佰元(RMB100.00元) 发行方式 本期中期票据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 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主承销商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簿记管理人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托管机构 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托管方式 实名记账式 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中期票据 发行利率 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按面值发行,发行 利率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期中期

8、票据采用 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日 2015年【11】月【18】日2015年【11】月【19】日 起息日 2015年【11】月【20】日 缴款日 2015年【11】月【20】日 债权登记日 2015年【11】月【20】日 上市流通日 2015年【11】月【23】日 交易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于兑付日一次性兑付本金及最后一期 利息 兑付日 2018年【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兑付方式 本期中期票据到期日

9、前5个工作日, 由发行人按照有关 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付息兑付公 告。本期中期票据的付息兑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付息兑付工作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 中期票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中期 票据信用等级为AA+,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 担保情况 本期中期票据无担保 四、发行时间安排 四、发行时间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中期票据簿记管理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 期中期票据承销团成员须在 2015 年【11】月【18】日

10、 9 时至 2015 年 【11】月【19】日 17 时整,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 交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申购要约(以 下简称“申购要约”),申购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 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间为准。 2、 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 申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托管账户,或通 过全

11、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其 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 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 年【11】月【20】日 17 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5 年【11】月【19】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系统发送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配售确认 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每个承销团 成员的获配中期票据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 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 17:00 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

12、缴 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资金账号:110400382 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行支付系统号:102100099996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 “承销协议” 和 “承销团协议” 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中期票据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中期票据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 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 责对本

13、期中期票据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2015 年 【11】 月 【23】 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 (六)其他 无。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 发行人 一、 发行人 名称: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传志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 91 号 联系人:常旭峰 联系电话:0633-8382241 传真:0633-8382791 邮编:276826 二、 主承销商 二、 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 何世悦 联系电话:010-81011218 传真:010-66107567 邮编: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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