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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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Gansu Changtai law Firm 中国甘肃省兰州市五泉西路 44 号 4 楼 邮编:730030 电话:0931-8152250, 0931-8822550 传真:0931-8155027 http:/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甘昶律书字2010第 0722 号 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是在甘肃省司法厅注 册

2、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 的会员机构, 具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的资 质。本所受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 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 期融资券”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直接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以下简称“ 银行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甘肃昶泰律

3、师事务所 第 1 页 共 14 页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 、 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 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 下简称“ 发行注册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指

4、 引 ”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 (以 下简称“配套文件” )的规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前述有关配套文件,对发行人发 行短期融资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 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 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之专

5、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 味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做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相关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第 2 页 共 14 页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字的理解做出的。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 者其

6、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已向本 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不存在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

7、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 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在此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短期融资券 发行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交易商协会,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期融资券发行而编制的发行申报材 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批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第 3 页 共 14 页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8、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陈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 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海省工商 局” )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630000100016239) ;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元; 法定代表人:姚洪仲;注册地址为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纬二路18 号;经营范围:对青海省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金融业进行投资、受 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发起设立科技

9、风险投资基金、提供相关管理 和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经营矿产品、金属及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 肥、化工产品、铁合金炉料经销,房屋土地租赁、经济咨询服务、实 业投资及开发;矿产品开发销售;煤炭批发经营。 2、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原名称为“青海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青海创投” ) ,是经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海省 政府” )批准,于 2001 年 4 月 17 日在青海省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第 4 页 共 14 页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10、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青海省国资委” ) 。 2005 年 12 月 28 日,经青海省政府“青政函2005110 号”以及 青海省国资委“青国资产2005206 号”批复,青海创投和西部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 )重组并变更企业名称为“青 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6 年 1 月 18 日,根据青海省政府“青政函20065 号”批复 和青海省国资委“青国资产20069 号”通知,青海省国资委将其持 有的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集团” )及西 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 )的股权划转发 行人持有,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

11、8,900 万元。 根据青海省国资委“青国资产2008182 号”通知,青海省国资 委将其持有的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804.76 万元股 权(占注册资本 74.45%)及权益划转给发行人持有,划转基准日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青海省国资委“青国资产2008183 号”通知,青海省国资 委将其持有的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512 万元股权(占注册 资本 100%)及权益划转给发行人持有,划转基准日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3 月,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 630000100016239。2009 年 5 月 1

12、2 日,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并报 请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将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000 万元。2010 年 5 月 12 日,经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并报请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将发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第 5 页 共 14 页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 400,000 万元。 3、目前发行人已通过 2009 年度工商年检。依发行人的说明及发 行人近三年的工商年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发行人存 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 人,符合公司法 、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要

13、求,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经 2010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决议,拟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总额度为人民币 1,800,000,000.00 元的短期融资券。 2、 根据发行人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国资委于 2010 年 8 月 2 日以 “青国资产201099 号文”做出的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债券项目的批复 ,本次发行已取得青海省 国资委的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及青海省国有 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14、获得了上 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发行注册规则第 八条的要求,发行人应就本次发行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第 6 页 共 14 页 关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本部未曾发行过短 期融资券。 经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3192 号文”批复, 发行人曾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发行过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期限 6 年的地方企业债,该债券

15、的到期日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经交易商协会“中市协注2009CP132 号文”通知注册,发行人 子公司西钢集团的子公司西宁特钢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了总额 500,000,000.00 元、期限 365 天的短期融资券,该短期融资券的到 期日为 2011 年 1 月 21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部待偿还企业债余额为 800,000,000.00 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子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 余额为 500,000,000.00 元。 2、根据发行人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 分所(以下简称“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2010)京会兴西安 分审字第 2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 产为人民币 15,289,467,615.32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合计 5,120,857,912.71 元 。 本期融资券发行后, 发行人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 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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