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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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 邮编:210013 电话:025-68515999 传真:025-68156199 网址:http:/www.co-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释 义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简称或术 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或术语 简称或术语

2、 释义 释义 发行人/南京 港集团/公司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致邦所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 办律师 本所指派的、作为发行人律师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 务并有权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具体为毕利 炜律师和尹磊律师 本期债务融资 工具/本期中 期票据 发行金额为 2.5 亿元的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本次发行 发行人申请备案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 本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规则指引 交易商协会颁布施

3、行的自律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 文件及其他规定和指导性意见 出具日 本所律师正式签署本法律意见书之日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募集说明书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募集说明书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港务局 南京港务管理局 南京市国资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外运长航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交通集 团 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发行人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其全体股东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签署的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及发行人分别于 2011 年 9 月

4、 7 日、20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的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 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主承销商/交 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公告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发行公告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评级报告 新世纪债评(2015)010338 号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 新世纪资信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众华沪银所对发行人 2012 年度的合并报表及母公司 报表审计后出具的

5、审计报告、众华所分别对发行人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审计 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众华沪银所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众华所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上海众华沪银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根据沪财会 2013 68 号批文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并变更名称 为现名 主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 议文本(2010 版)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

6、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致: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 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指派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与承诺 声明与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 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

7、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 商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对于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8、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 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其所作的说明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其应本所律师要求就有关事项所作的承诺是真实 有效的;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其均已向本所 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与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 任何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 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与承诺,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正

9、 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南京市工商局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核发的注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册号为 32010000000378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查验,发行人 具有法人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还没有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没有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不影响发行人的法人资格, 不应对 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许可经营项目:港口经营(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旅客 运输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

10、口拖轮、驳运服务;船舶港口服 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租赁、维修服务);水路运输(按许可 证所列范围经营);外轮理货(限分支机构经营);汽油、柴油、煤油 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仓储;自有场地租赁;港口 内铁路装卸、运输;货物的运输代理;港口起重装卸机械、运输机械 (不含机动车)及配件的设计、制造、修理、安装、改造;港口装卸工 属具加工;船舶、内燃机修理;机械加工;船舶备件供应;房屋维修; 水电安装;润滑油零售;工程项目管理;通信、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 服务;电子计算机系统工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通信设备(不 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维修、销售;港口技术咨询;提供劳务服务; 相

11、关业务培训(限分支机构经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查 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含金融业务,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经核查,发行人已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的 历史沿革如下: 发行人的前身系南京港务局, 1987 年前系交通部下属企业; 1987 年至 2001 年实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双重领导,但资产并未下 放到南

12、京市;2002 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1 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 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公司正式下放至南京市,公司作为南 京市的直属独立法人企业, 在执行港口管理职能的同时又从事港口经 营业务。 2003 年,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3156 号市政府关 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公司 将政府职能全部移交南京市港口管理局,公司在分离行政职能后,保 留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功能, 并按照集团化经营和现代化制度要求开始 运作。 2011 年 2 月,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 2010 115 号文件 市 政府关

13、于南京港务管理局(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实施改制重组的批 复 ,公司以南京市国资委和中国外运长航作为改制重组主体,进行 了改制重组,并更名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为改制基准日进行改制,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 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 2306 号审计报告及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司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033 号关于南京港务管理局拟进行整 体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公司 2011 年初重要的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项目进行了改制调账, 此项账务处理导致公司实收资本增 加 77,620.62 万元。 2011 年 1

14、 月,公司收到中国外运长航出资款 51,000.00 万元, 并经江苏中天嘉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了中天嘉城验字2011 第 001 号验资报告。 2012 年 7 月,公司收到中国外运长航第二期出资款 51,000.00 万元,并经江苏中天嘉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了中天嘉城验字 2012005 号验资报告。 2013 年 4 月,根据关于重组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通知(宁国资委考201370 号),南京市国 资委将其持有的公司 55%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南京市交通集团,截至 2013 年 7 月,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已全部办理完毕。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

15、公司注册资本 226,670.00 万元,形成了以 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装卸、中转、运输服务为主,拓展 经营港机制造、水上运输、工程地产等业务的多元化经营的格局。 经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南京市交通集团是南京市人民政府批 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南京市国资委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人。 (六)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六)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 至出具日, 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没有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经营范围不含金融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发行人已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发行人具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内部决议 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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