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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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20201515 年年度度第第一一期中期票据期中期票据发行公告发行公告 一、一、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 )已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注 册, 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 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程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 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告仅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事宜向投资

2、者做扼要说明, 不构成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投资建议。投资本期中期票据的相关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一旦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人没有兑付或者没有 及时、足额兑付,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不承担兑付义务。投资者欲 了解本期中期票据详细情况,敬请阅读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 该募集说明书已刊登 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和中国 货币网 。 二、二、释义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公司:指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2、中期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3、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注册总额度:本次中期票据注册总额度为 14.9 亿元。 4、本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人民币 14.9 亿元,期限为 5 年的绵 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5、本次发行:指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 6、发行公告:本公司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而根据相关规定制 作的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发行公告 。 7、募集说明书:本公司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而制作的绵阳市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 8、主承销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承销商:由渤海银行为主承销商所组成的本

4、期中期票据承销 团成员。 10、承销团: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承销 商组成的承销团。 11、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 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 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 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 记建档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 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 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理。 3 12、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具 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期间由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 13、余额包销

5、:由主承销商按照主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 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中期票据全部自行购入。 14、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5、托管结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16、银行间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7、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8、北金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19、工作日:国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 。 20、节假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21、投资者/发行对象: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22、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三、三、发行基本情况发行基本情况 1、中期票据名称:绵阳市投资控股(

6、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 2、发行人: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5】MTN399 号; 5、注册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亿玖仟万元(RMB1,490,000,000.00 4 元) ; 6、 本期发行金额: 人民币壹拾肆亿玖仟万元 (RMB1,490,000,000.00 元) 7、本期发行期限:5 年; 8、债务融资工具面值:人民币壹佰元(RMB100.00 元) ; 9、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10、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7、11、票面利率:由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12、托管方式:采用实名记账式,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 13、发行方式: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 14、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机构:北金所; 15、承销方式:本期中期票据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由主承销 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期中期票据; 16、发行日:2015 年 9 月 29 日; 17、起息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18、缴款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19、债券债务登记日:2015 年 9 月 30日; 20、上市流通日:2015 年 10 月 8 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 通转让; 21、 付息日期:

8、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限内, 每年的 9 月 30 日 (如 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5 22、兑付日期:2020 年 9 月 3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23、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 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个付息日的前 5 个工 作日,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付 息公告 ,并在付息日按票面利率由上海清算所代理完成付息工作; 24、兑付价格:按面值兑付; 25、兑付方式:托管机构代理兑付,具体相关事宜将在“兑付公 告”中详细披露; 26、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

9、有限公司; 27、信用评级结果:本期中期票据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人主体信 用评级为 AA; 28、信用增进情况:无信用增进安排; 29、登记和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 本期中期票据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发行安排四、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记建档安排 1、本期中期票据簿记管理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期中 期票据承销团成员须在 2015 年 9 月 29 日申购时间内, 通过集中簿记 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申购要约”) ,申

10、购 6 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 间为准。 2、 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 申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托管账户,或通 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其 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 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1、1、缴款时间:2015 年 9 月 30 日 12:00 点前。 2、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 送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配 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通知每个承 销团成员的获配中期票据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 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 12:00 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缴 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资金开户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账号:0008000001289030010018 7 户名: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系统行号

12、:318110000014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办 理。 4、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束后,中期票据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中期票据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 管。上海清算所为本期中期票据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 责对本期中期票据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 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中期票据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2015 年 10 月 8 日) ,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

13、转让。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 无。 五、五、有关机构有关机构 发行人:发行人: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滨江西路南段 22 号(嘉来华庭 3 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8 联系人:罗淘 电话:0816-2233287 传真:0816-2233287 邮政编码:621000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簿记管理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2F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何丹 联系电话:010-66270118 传真:010-66270167 邮政编码:100031 (以下无正文) )有限公司 绵阳 (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 公告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 20lS年守月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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