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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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 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宜的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 11 号天浩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传真) :0871-3172192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宜关于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事宜的 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致: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

2、公司 本所接受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 托,就发行人发行“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期 短期融资券” )事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法 (以下简称银行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以 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募集说明书

3、指引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 、 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 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2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对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验证, 对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保证本法律意

4、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保证, 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 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5、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结果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 短期融资券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 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合法持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53010000000061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52,223.30万元;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26号,法定代表人为 施伟;核定的经营范围主要为: “自来水生产供应;自来水管道安装、 维修。 ”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依法年检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定 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合法经营, 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 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 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批准、授权和备案 二、关于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批准、授权和备案 1、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于2009年7月27日召开了董

7、事会,审 议通过了发行15亿元短期融资券的决议, 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为 1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31日下发了昆国资 复(2009)261号文关于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 有关事宜的批复 , 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1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4月6日以中市协注 2010CP51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接受发行人融资券注册,注册金 额为15亿元,有效期截至2012年4月6日。 4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已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29 日分别发行了金额为 8 亿 元的

8、“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和 7 亿元的“2010 年度第二期 短期融资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两期融资券 均已到期且已兑付完毕。 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由11名董事组成, 因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昆明市国资委”)尚 未委派导致发行人目前实有董事为9名,但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且 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不影响董事会履行职责。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 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和昆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且已 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9、商协会注册,目前剩余注册额度为15亿元, 有效期至2012年4月6日。因此,本期短期融资券在合法的注册额度和 有效期之内, 但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尚需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备案。 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合规性 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和保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 具备了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要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的发行融资券的主 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期限为 366 天,符合业务指引 5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10、 第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期拟发行融资券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全部发 行后待偿还融资券余额共计为人民币 15 亿元,未超过发行人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40,符合业务指引第四条 的规定。 (四) 发行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所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流动性 资金需要和偿还银行借款。上述用途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并 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 的规定。 根据以上文件资料及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 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符合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 四

11、、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 本所律师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 募集说明书 等进行了查验, 表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要发行条款如下: 名 称: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期短期 融资券; 发 行 人: 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零; 注册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亿元; 期 限:366 天; 6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单位面值:人民币壹百元; 发行价格:100 元/百元面值; 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由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本短期 融资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发行方式:采用簿记建档,票面利率招标; 发行对象:全国

1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信用评级机构及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 定,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为A-1,发行人长期信用级别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担保情况:无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符合公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和担保 五、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和担保 (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一)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1、本所律师查验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 称 “ 中 诚 信 ” ) 持 有 的 国 家 工

13、商 总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000004000083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 的银发(1997)547 号文、银办函(2000)162 号文,表明发行 人聘请的中诚信具有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合法资格。 2、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 级别为 A-1,发行人的长期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7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的规定和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中诚信为交易商协 会会员,符合中介服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二)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担保 (二)关于本

14、期短期融资券的担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表明发行人本期短期融 资券不设立担保。 六、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承销 六、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承销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7 年 2 月 16 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 1000001000134(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 年 8 月 22 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 B10311000H0001 的金融许可证,且中国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 格的中国银行承销符合管理办法第

15、八条和业务指引第七条的 规定以及中介服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七、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审计 七、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审计 本所律师审查了云南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3000010001089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云南省财政厅核发的证书序号为 013249 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文件,表明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会计报表的审查等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 云南云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为发行人提 供审计服务的合法资格,且已在交易商协会登记备案,符合中介服 8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八、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 八、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 (一)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认为 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募集说 明书包含了释义、投资风险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 基本情况、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发行人资信状况、 税项、 信息披露、 担保情况、违约责任及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次发行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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