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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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122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 )就中鼎股份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2、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中鼎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338,859,374 股, 均为截止至 2012 年 9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中鼎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3、人员及本律师 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系由 中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在会议通知中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 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 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4、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 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以 338,859,37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律师认为: 中鼎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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