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告[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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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嘉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嘉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处理好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继承和弘扬嘉 兴地方文化、 提升城市品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 嘉 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 将规划草案通过中国嘉兴门户网站() 和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 30 天(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 日止) 。在此期间,欢迎广大 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邮箱、网站留言等形 式反馈至我委。 联系电话: 0573-835

2、99579 通信地址:嘉兴市花园路 616 号 2022 室 邮箱: 附件: 嘉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告文件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4 日 1 嘉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告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规划目的:为加强嘉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处理 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特制订 本规划。 2、规划范围:本次规划以嘉兴市区作为重点范围,面 积 968 平方公里。同时将嘉兴市域纳入总体保护范围,面积 3915 平方公里。 3、规划期限: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1、历史

3、文化价值: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和重要革命纪 念地;京杭大运河江南段的枢纽城市;反映杭嘉湖平原生产 活动历史变迁的见证地;古代江南城镇格局演变的活态标 本;望吴通越、襟湖带海的多元文化交融之地;孕育杰出人 才的人文之邦。 2、名城特色:市河环城、八水注城、街水相依、城-河 -湖相拥的水乡城市特色;州府城市、运河枢纽城市、近现 代工业城市特色兼具的历史城市特色;江南传统民居风貌与 近现代建筑风貌交相辉映的建筑风貌特色;均质化、网络化 的历史城镇体系职能和空间结构特色; 红色文化、 吴越文化、 海派文化交融的多元文化特色。 第三章 保护的原则、目标和总体框架 第三章 保护的原则、目标和总体框架 2 1

4、、保护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合理利用、 永续利用的原则。 2、保护目标: (1)充分发掘嘉兴市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各历史 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突出并发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与 特色。 (2)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 关系,通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品 质,促进嘉兴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总体框架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地段)和文 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三个层次的保护框架, 同时将市域文化遗产统一考虑,既考虑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也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章 保护内容和重点 第四章 保护内容和重点 1、保护

5、内容:市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441 处;市区已 公布的第一批历史建筑 69 处,及本规划建议新增的历史建 筑 9 处;市区工业遗产 16 处;历史文化街区 6 处;历史地 段 2 处;历史城区的城址环境、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市 域线性文化遗产 3 处;市域历史文化名城 1 处、历史文化名 镇 6 处,以及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且现状保留了完整的传 统格局和大量传统建筑的历史城市 3 处、古镇 9 处、古村 2 3 处;市域历史景观环境、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和其他各类 历史文化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 141 项。 2、保护重点: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 (2)体现嘉兴城市典型格局风貌的历

6、史文化街区和历 史地段; (3)体现嘉兴城市格局和发展特色的历史城区城址环 境、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章 市域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章 市域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内容:市域历史城市、古镇、古村;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等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 产;市域线性文化遗产;市域历史景观环境、风景名胜区和 古树名木。 2、市域历史城市保护:保护海宁历史文化名城,推进 海宁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保护嘉善、平湖、海 盐古城,启动(推进)三地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 保护崇福古镇,明确保护、控制要求。 3、市域古村镇保护:保护现有 3 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西塘镇、乌镇和盐官镇,保护现有

7、 3 处浙江省级历史文化名 镇长安镇、新埭镇和崇福镇;建议长安、新埭、崇福、濮院、 沈荡 5 处古镇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建议石门、许村、斜 桥、袁花、干窑、乍浦、澉浦 7 处古镇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 4 镇。建议路仲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海宁翁埠村。 4、市域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大运河(嘉兴段)文化 遗产;老沪杭铁路-苏嘉铁路(嘉兴段)文化线路;明清鱼 鳞海塘(嘉兴段) 。 5、市域生态及历史景观环境的保护 (1)系统性保护覆盖全市域的江南水网景观,重点保 护河道、护岸和水质,控制水系沿线建设和景观品质。 (2)保护市域北部生态湿地景观和圩田系统以及其和 周边环境的关系。 (3)保护市域中

8、、南部桑基鱼塘、桑基圩田等传统农 业生态景观,保护桐-宁、宁-盐、平湖西、马家浜-钟家港 和南河浜-白坟墩 6 片遗址密集区的历史环境以及富含遗址 历史信息的微地形等历史景观特征,维护遗址周边生态环 境。 6、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1)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要求对南北湖 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中的及相关的文 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避免旅游活动对文 物产生不良影响。 (2)加强对南北湖风景名胜区的维护与监测,确保风 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南北湖历史文化沿革和历史 事件,挖掘其历史人文内涵,进行必要的展示。 5 7、市域古树名木的保护 (1)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

9、范围,严禁破坏古树名木。 (2)设立保护铭牌,其上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信息和 保护等级。 (3)做好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在古 树名木周围加设护栏等防护设施。保护范围内地面应为自然 地面或采用透气铺装,禁止修筑水泥或沥青混凝土地面。 (4)禁止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 折枝,或借用树干搭棚作架等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禁 止在树冠下堆放物料;禁止在树冠外缘 5m 以内新建任何建 筑物。对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有关单位 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5)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保护 古树名

10、木,遇有可能使古树名木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必须 事先向园林或文物部门提出,共同商讨避让保护措施。 第六章 总体层面的保护 第六章 总体层面的保护 1、历史城区人口总量控制与人居环境改善 (1) 控制历史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不再增加。 (2)历史城区内不再新增高层、高容积率住宅项目。 今后历史城区人居环境改善的工作重点应为改造提升老旧 住宅建筑结构、设施条件和外观风貌品质,提升社区各项配 6 套设施条件与管理水平。 (3) 在未来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向历史城区以外 疏解人口。 2、历史城区功能疏解与用地调整 (1)疏解历史城区功能,调整城市功能结构,降低历 史城区开发建设压力。 (2) 历史城区功

11、能应定位以城市商业中心、 文化中心、 旅游服务中心和居住功能,发展具有特色的中小型商业及旅 游服务、文博展览、创意设计等与历史文化保护相适应的文 化产业,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和活力保持的各项要求。 (3) 结合高度控制,降低历史城区开发建设压力。 (4) 继续加强环城、沿水绿地建设。 (5) 历史城区周边现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外迁,在妥善 保护有价值的工业遗产基础上,鼓励引入文化、创意、展览、 休闲、办公、商务等新功能。 3、历史城区道路交通优化。 (1) 通过控制历史城区人口容量、 疏解高容积率功能, 调控历史城区交通总量和交通需求。 (2) 在环城河外围构建交通性干道环,疏解和分流穿 越历史城区的

12、过境交通。 (3) 加强滨水慢行道系统和重点地段慢行区建设。 (4) 鼓励公共交通, 在历史城区内实施公交优先措施, 7 疏解机动车交通。 (5) 合理布置停车设施,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主要入口处的外围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4、历史城区基础设施和综合防灾能力改善。 (1)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完善历史城区内的给 水、污水排水、雨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 设施,加强消防、防洪、避险疏散等防灾设施和公共安全设 施建设,提升历史城区人居环境和综合防灾能力,并服从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风貌的要求。 (2) 历史城区不宜设置大型市政设施。 当市政设施按 照常规设置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13、历史街区和历史环 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前 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变电所、开闭所、配电所 等电力设施应采用室内型,其外观设计应考虑与历史城区的 风貌协调。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 和外观应有所隐蔽,将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3) 历史城区内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 对于 较宽的街道,应按照有关规范完善市政设施和综合管线;对 于较窄的街道和巷弄,建议采用综合管沟或套管浅埋等方 式,在不拓宽街巷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市政管线入地。当多种 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 线与建构筑物间净距不能满足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

14、 8 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 (4) 重点预防火灾,加强消防。完善消防设施,合理 设置消火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编制消防专项规 划,重点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以 80 米的间距设置消火栓, 配备消防摩托和小型消防车等适用狭窄街巷的消防装备,并 配合其他消防手段。不得以通行标准消防车为目的拓宽、拆 除历史街巷。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进行重 点消防管理,消除明火隐患。 (5) 提高历史城区防洪排涝能力, 符合 100 年一遇的 城市防洪标准和 20 年一遇的排涝标准。严格保护历史城区 现状水系,定期开展河道清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恢复 部分历史水系,提高历史城区水体的

15、蓄洪、集排水能力。对 一些无法恢复和疏通的断头水系,也应结合绿化,尽可能保 留。 (6) 通过市政设施和管线入地、清理违章建筑、增加 广场绿地等,增加历史城区必要的防灾疏散通道和场地。 5、自然景观环境保护。 (1)保护环城河和外围苏州塘、新塍塘、杭州塘、长 水塘、海盐塘、平湖塘、嘉善塘、长纤塘八条放射状水系, 划定岸线两侧各 30-50 米作为河道保护范围。 位于大运河 (嘉 兴段)遗产保护区划范围内的河段及水利工程遗产应符合 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保护要求,其它 9 河流可参照执行。 (2)保护与城址环境密切相关的南湖、西南湖、穆湖 溪、湘家荡、莲泗荡。划定岸线外侧 100 米

16、为湖荡保护范围。 位于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区划范围内的湖荡及水利工 程遗产应符合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保 护要求。 (3)以基本农田和水系的保护为前提,保护城郊农业 生态景观区和市区北部湿地生态景观区。重点保护塘浦圩 田、桑基农田、桑基鱼塘等传统农业景观,以及城郊大量分 布的史前文化遗址及其历史环境。 第七章 历史城区保护 第七章 历史城区保护 1、保护范围:以环城河为中心,向北延伸至文生修道 院北侧,向南延伸至南溪路-沪杭铁路-长盐塘,面积约 5.39 平方公里。其中环城河以内面积 2.54 平方公里。 2、总体保护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 自然环境。 3、保护内容: (1)保护市河环城、八水注城、田荡相 间的历史城区城址环境; (2)保护环城河以内子城居中、府 县同城、四门通衢的府城格局;保护历史城区以水系为骨架 的运河枢纽城市格局;保护以近现代建筑为代表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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