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报业务具体产品及合作伙伴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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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报业务具体产品及合作伙伴考核管理办法(V1.1.0)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数据部2008年2月第 2 页 共 8 页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手机报业务中的产品分类3第三章 合作伙伴资质要求4第四章 产品上线流程6第五章 产品内容管理要求9第六章 产品发送管理11第七章 营销宣传管理12第八章 客户服务要求14第九章 产品考核管理15第一节 产品违约分类15第二节 产品考核管理15第三节 产品退出机制18第四节 具体打分办法20附录25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手机报业务是中国移动与国内主流媒体单位合作,通过彩信、WAP或短信方式,向用户提供即时资讯信息(含新闻、体育、娱乐、文化、生活等内容)的

2、服务。第2条 为进一步规范手机报业务中各产品及合作伙伴的管理,通过引入产品考核打分机制促进手机报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3条 本管理办法对手机报业务中产品的分类、合作伙伴的资质要求、产品的上线流程、内容管理要求、营销管理要求、产品的考核打分退出机制、合作伙伴的客服要求做出规定,作为各合作伙伴与中国移动合作开展手机报业务的依据。第4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国手机报和接入全网运营的地方手机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开展的未接入全网运营的地方手机报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5条 本管理办法将作为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移动委托的运营支撑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手机报具体产品合作

3、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双方合作开展手机报业务的依据。第6条 本管理办法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二章 手机报业务中的产品分类第7条 手机报业务中的“产品”是指在手机报业务体系下,包含的各个具有单独定价、单独内容、最终销售给用户的具体手机报刊,如“手机报新闻早晚报”、“手机报掌握生活”、“手机报南方周末”等。第8条 按照手机报的产品内容编辑方式,中国移动(含有限公司或者省公司直接委托的支撑公司)是否进行该份手机报的内容整合工作,将手机报具体报刊产品分为转载类和集中发行类。1、转载类由中国移动(含总部、各省公司或者中国移动直接委托的第三方支撑公司

4、)从签约的一家或多家授权媒体选择内容源,在不改变内容源原意的基础上(可能会根据手机展现特征的需要进行内容的二次编辑),将多个内容源整合为一份手机报产品。2、集中发行类由合作伙伴负责产品的内容编辑整合等工作,并通过中国移动提供的统一平台向用户发送。该类产品中,中国移动负责提供产品发送平台,不参与内容的编辑整合工作。3、转载类手机报的内容合作伙伴和集中发行类手机报的合作伙伴,统称为“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第9条 按照产品内容,将手机报产品分为以下几类:1、时事新闻类: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2、财经类3、文娱类

5、4、生活类5、体育类6、游戏/动漫类7、法制类8、军事类9、教育类10、文学类11、科技类12、品牌专刊第三章 合作伙伴资质要求第10条 对于新闻类合作伙伴的资质要求所有新闻类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必须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对于转载类产品的内容合作伙伴(1)原则上转载类产品的内容合作伙伴应直接为报社、杂志社或者旗下网站;(2)与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移动直接委托的第三方支撑公司签约的转载类产品内容合作伙伴,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2、对于集中发行类产品的合作伙伴 (1)与

6、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移动委托的第三方支撑公司签约的合作伙伴为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此类合作伙伴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2)与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移动委托的第三方支撑公司签约的合作伙伴为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但该公司属于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的下属公司,需要提供上级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需要提供签约公司为所属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下属公司的

7、证明;(3)与中国移动或者中国移动委托的第三方支撑公司签约的合作伙伴为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且该公司与合作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属于独立的合作关系,需要签约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供签约公司从合作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获得的三年以上授权证明。第11条 影视、医疗卫生、教育类、财经、军事等类别的手机报1、如果签约公司为报社、杂志社或者旗下网站,则需合作伙伴提供国家广电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总局)、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或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发布对应信息服务的许可证。2、如果签约公司为报社、杂志社或者旗下网站以外的第三方公司,除需签约公司提供上述相关部门颁发的发布对应信息服务的许可证之外,还需提供签约公司从合作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获得的三年以上内容授权证明。第12条 对于其他类手机报,如果签约公司为报社、杂志社或者旗下网站以外的第三方公司,需要签约公司提供从合作报社、杂志社或旗下网站获得的三年以上内容授权证明。第四章 产品上线流程第13条 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的引入原则1、根据手机报业务产品线规划和用户需求,中国移动有选择的引入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2、在引入合作伙伴时,中国

9、移动将对该合作伙伴在媒体中的行业地位、发行量及营销资源等进行综合评估,优先选择品牌价值高、已拥有固定用户群且营销资源丰富的媒体或机构;3、对于集中发行类的手机报,根据产品内容分类,以发行量为标准,全国手机报的合作伙伴优先从该类内容的行业发行量排名靠前的媒体中优先选择,地方手机报或者地方内容的合作伙伴的选择详见地方手机报接入全网运营实施细则V2.0。第14条 全国手机报新产品上线流程 即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直接委托运营支撑单位,与主流媒体机构合作的手机报新产品。上线流程分为需求受理、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初审、产品测试、产品上线审批和正式上线运营六个阶段。1、新产品需求受理和评估

10、(1)总部数据部作为手机报新产品需求的归口管理部门,受理来自用户、省公司、相关部门、运营支撑单位以及合作伙伴的新产品需求;(2)数据部牵头结合手机报业务发展整体规划,用户需求情况和市场前景分析,对于新产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开发一份全国手机报新产品。2、产品设计(1)对于转载类全国手机报新产品:总部委托运营支撑单位按照手机报新产品的需求情况,根据第三章规定的合作伙伴资质要求和第四章第13条规定的合作伙伴引入原则,洽谈合作伙伴,并制定手机报产品设计书,包括产品名称、内容、发送形式、频率和建议价格等;(2)对于集中发行类全国手机报新产品:总部委托运营支撑单位按照手机报新产品的需求,与合作伙伴共同

11、制定手机报产品设计书,包括产品名称、版块设计、具体内容、demo产品、发送形式、频率和建议价格等。3、产品开发初审(1)总部审核产品设计书;(2)产品设计书经总部审批通过后,根据转载类或集中发行类的不同,由运营支撑单位或合作伙伴进行产品具体开发;(3)运营支撑单位与合作伙伴一起,建立内容制作、提供、审核、下发、监控、排障等运营流程。4、产品测试(1)产品开发完成后,由总部确定产品测试时间,并由运营支撑单位根据总部指定的测试人员名单,连续下发7天的测试产品;(2)测试采用打分制,满分为30分,参与测试的人员于测试结束后2日内反馈对该产品的测试评分和反馈意见;具体的测试打分表见附件3;(3)运营支

12、撑单位于测试结束后5日内负责收集测试人员反馈,形成测试总结,作为总部决策是否正式上线运营的依据。总结内容包括:测试得分,用户对产品内容、下发时间频率及价格等的意见,产品测试期间的问题与经验,解决和改进的策略以及对于新产品的运营建议等。. 测试得分在25分以上的(包含25分),该产品测试通过,可以制作局数据并上线;. 测试得分大于18分(包括18分)且低于25分的,该产品需要调整暂不具备测试条件,由合作伙伴与运营支撑单位共同调整后重新执行产品上线流程;. 测试得分低于18分的,该产品不具备接入条件,直接退回,不予接入。产品退回后3个月之后合作伙伴可重新提出产品合作申请。5、产品上线审批(1)运营

13、支撑单位测试期满后即向总部提交测试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2)总部根据测试打分结果审批决策是否正式上线运营。6、正式上线运营(1)产品上线审批通过后,运营支撑单位提交产品的计费局数据;(2)总部组织制作局数据,产品正式上线运营,并列入全国手机报产品目录。(以上流程,见附图一:全国手机报上线流程图)第15条 地方手机报接入全网运营 各省地方手机报接入全网运营,以各省自愿为基本原则,总部给予支撑。具体管理要求和实施细则见地方手机报接入全网运营实施细则 V2.0(手机报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具体流程可参见附图二:地方手机报接入全网流程图。第五章 产品内容管理要求第16条 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有责任保证所

14、提供内容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性,并必须在信息内容上维护中国移动的企业形象和利益。第17条 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内容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自行负责其所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查及制作,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18条 集中发行类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应建立完善的手机报内容采集、编辑、整合流程,制定完善的内部内容审核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发送给中国移动用户的信息内容合法、可靠。第19条 对于手机报各产品的版块提出如下要

15、求:1、手机报各产品的版块应根据“产品设计书”中的描述进行具体内容的提供;2、对于集中发行类手机报业务更换版块必须向中国移动报备(将新的产品设计书发邮件至中国移动手机报业务负责人),对于转载类手机报业务,版块变更必须向中国移动报批。第20条 手机报业务合作伙伴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实时过滤,尤其是政治敏感性词汇,并防止他人利用非法词汇的谐音、变音达到宣传非法内容的事件发生,确保流向中国移动网络信息源的安全和健康。第21条 手机报各产品的内容编辑应具备强烈的版权意识,应选用自有版权或已获得授权的合作媒体的文章,对于注明了“独家稿件,严禁转载”的文章,应避免使用,避免由此给中国移动或者签约公司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纠纷。第22条 手机报各产品的内容编辑应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避免各种政治错误。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职务变动、健康情况的新闻,必须以新华社等国内主流媒体的报道为准,不得使用港澳台或者外国媒体的报道。没有出处的新闻和BBS中的新闻都要避免使用。第23条 合作伙伴不得未经中国移动许可,在产品内容中使用中国移动企业VI、LOGO标志。在经过中国移动许可后使用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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