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行政许可法讲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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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行政许可法讲义范文 篇一: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原因 (一)宏观原因: 1、市场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边界逐步萎缩。 2、法治化过程中政府行为日益受到规则限制。 3、现代化过程中权力意识、权利主张盛行。 (二)微观原因: 1、许可设定太多、太滥,令出多门。 2、许可程序的繁琐。 3、许可寻租现象的频频发生。 4、许可本身及其附加条件的昂贵。 5、许可的随意变更或终止。 6、许可实施失于监督。 二、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

2、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 2配置资源。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准许;一般没有数量控制;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支付一定费用,可以转让、继承;有数量控制;有自由裁量权。 3、认可(特定技能的认定)考试考核方式;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技术性、专业性;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

3、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5、登记(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身份;没有数量控制;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有限自然资源

4、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包括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

5、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 4.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与费用 (一)实施主体 1、法定行政机关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组织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 3、统一办理(征求意见) 4、联合办理(开会或会签文件,联合审查) 5、

6、集中办理(如审批服务中心或审批大厅等)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1、原则上不得收费 2、依法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排污费类(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倾倒费) 资源补偿费类(特许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 检验费类(卫生检疫费、检查费、进口药物检验费、检验鉴定费)工本费类(证照工本费) 手续费类(申请手续费)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行政机关的公示与说明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

7、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 3、申请人提交材料、反映情况的义务 4.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1)形式审查 (2)处理(不予受理、当场更正、代为更正、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5日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程序 审查程序 篇二: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 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科长尚君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

8、为。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为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立法宗旨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实现保护公民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共有八章83条。 在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上,本法首先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其次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规范,严格限制和减少设定主体。 过去由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立法,行政许可的办理,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很大的差异。在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上

9、,本法对许可的一般程序进行了规定:1、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2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3行政许可依法由几个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4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6作出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意见;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

10、由,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7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8许可决定应尽量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许可案件不断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目前许可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比重已经超过10%,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20XX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

11、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 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按照该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即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

12、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统一了各级法院对行政许可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 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作为通常标准的一个例外。据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特殊情况下之适格被告特殊情形主要指如下两种情形: 一是内部程序外部化。实践中,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非常普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上级批准,下级决定;二是下级初审,上级决定。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二是统一办理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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