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

上传人:明*** 文档编号:95083939 上传时间:2019-08-1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39.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9年工信部车辆公告范文 篇一:工信部联产业【20XX】632号车辆公告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公安部 工信部联产业【20XX】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近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从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既有超员、超速、违规载货、疲劳驾驶等管理和操作问题,也有大中型客货车自身存在的安全技术性能问题。部分大中型客车存在车身结构强度不高、乘员保护设施不完善、抗侧倾稳定性能不强等方面问题;部分卧铺客车存在车内易燃品

2、多、逃生通道狭窄等安全隐患;大型货车及挂车存在超载、超长、超宽违规运输问题,违法改装商品运输车、低平板车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客车和货车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均应装置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应装备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所有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标准的规定,B级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应符合GB18986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标准的规定;车长大于9米的公

3、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至少设置两个乘客门,车轮装用子午线轮胎,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车长大于11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限速装置,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车长大于8米的挂车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均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总质量参数,半挂牵引车喷涂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参数,栏板货车和自卸货车还应喷涂栏板高度参数,罐式汽车和

4、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物品的种类,字体高度不小于80毫米。 自20XX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自20XX年9月1日起,在生产的上述客车和货车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二、规范和加强公告管理 (一)授权的车辆检验机构在对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对大中型客车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车辆抗侧倾稳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装强度的试验,必须通过实车试验进行,不得采用计算方法替代。对在检验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产品检验授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卧铺客车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公布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受理卧铺客车新产品申报公告。自20XX年3月1日起,相关企业应暂停生产、销售卧铺客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全部卧铺客车产品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 (三)20XX年2月29日前,对公告内全部车辆产品完成清理审查,重点审查大中型客货车车辆产品,特别是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 信部联产业20XX453号)及本通知关于大

6、中型客货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公告六个月,并公告社会,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销公告。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自20XX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自20XX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告办理全挂车注册登记。有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三、加强车辆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

7、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对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20XX年3月1日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完成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对各地查处的违规产品,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8、、公安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查验,重点查验客运车辆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以及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 合格标志,并采用复印资料、拍照等方式取证后,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汇总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并经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机动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9、更换或退货。 五、加强商品车运输车管理 自20XX年2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品车运输车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内生产企业生产、改装违规商品车运输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依法撤销其生产资质。对于非法生产商品车运输车的企业,将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车运输车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的外廓尺寸,对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交

10、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检查力度。重点加大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发货区所在区域、路段的管控力度,在重点厂区设置检查点,从源头严查使用违规商品车运输车从事运输的行为。加强省际协作,建立联勤协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省际、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对商品车运输车实行逢车必检。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查处的商品车运输车有加长、加宽等非法改装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报注册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重点查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备注: 进行公告检测时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客车类产品车身结

11、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轮胎、座位数、应急逃生装置、安全带、限速装置、制动系统. 2.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 3.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商品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是否存在超长、超宽、使用可伸缩式车身等.以上内容请大家仔细阅读并执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得申报. 整车试验研究部20XX-1-4 篇二: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请流程 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12、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行政许可法 (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XX115号) (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XX第44号) (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XX第45号) (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XX17号) (11)车辆生产企

13、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XX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XX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XX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XX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14、)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