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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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讲述了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方法与法学教育论文【1】 【摘要】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提高其实践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学教育中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缺失或偏差,不利于法律方法教育与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此需要通过法律方法类课程的增设,以及教学方法和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革来促进法律方法的教育。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

2、决纠纷的方法。 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

3、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

4、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 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

5、致正义落空。 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 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 第二

6、,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 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 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 在教学内容上

7、,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 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 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 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 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

8、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 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

9、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 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

10、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 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

11、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 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

12、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 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 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

13、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 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9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序言. 4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XX(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46.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390.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38. 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2】 摘要法律方法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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