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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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编号: 建设业主: 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依据本合同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代表建设业主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2、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1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建设项目: 。1.1.2 建设业主:指委托项目代建任务的一方。1.1.3 代建单位:指按照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人民政府规定程序,受建设业主委托,承担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一方。1.1.4 代建经理部:是指由代建单位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1.1.5 代建经理:是指由代建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1.1.6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设业主委托的建设管理工作(即代建工作)。1.1.7 附加工作:是指:1、建设业主委托建设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3、;2、由于建设业主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由于建设业主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1.8 第三方:指除建设业主、代建单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其他单位、机构或实体。1.1.9 日: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1.1.10 月:指1个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除非实际上为一完整的公历月。1.1.11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

4、。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1.1.12建设工期:指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到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完成竣工决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1.1.13 保修责任:指在国家、省、市、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建设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承担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相关的施工承包单位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1.1.14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1.1.15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传真的

5、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1.1.16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按规定程序所作的修改和补充)。1.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法律变化、政策重大调整等。1.2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应包括以后依据有关程序对其所作的修订和补充。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将构成建设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合同整体,且每一份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2.1合同文件2.1.1本合同文本。2.1.2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双方认可的有关工

6、程变更、现场签证、洽商记录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1.3建设业主建设管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2.1.4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2.1.5投标书及其附件。2.1.6 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2.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2优先顺序上述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如合同文件各部分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和函件的先后顺序并以最近日期的文件作优先解释,如依照上述文件和函件无法作出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条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第三条 项目概况及项目管理要求3.1项目名称: 3.2建设地点: 3.3立项批复文号: ,项目编号:

7、。3.4建设规模及内容: 。3.5项目可研总投资额: 。3.6投资控制目标:经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3.7项目质量目标: 。3.8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3.9建设工期3.9.1建设工期非因下列原因不得延期:地震、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经建设业主确认的工程变更;本合同约定项目代建单位可以延期的原因。3.9.2建设工期目标:从 起至 止。3.9.3节点工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使用。(签订合同时以附件形式明列)3.9.4工期调整:如有调整,以附件形式明列;如管委会、区政府对工期提出调整要求,须按管委会、区政府要求作

8、出调整。第四条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方式4.1代建单位负责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建设业主授权代建单位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4.2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业主进行招标申请备案,经建设业主同意后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经建设业主书面确认同意后,由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建设业主备案。代建单位还应按本合同及合同法规定行使和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9、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在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批准文件批准的范围内。第五条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保修责任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且建设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第六条 代建单位建设管理服务的范围及内容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要求,组织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制度,随时接受区投资(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的监督、检查,依据本合同对委托项目建设管理进行总负责和总协调,完成相关的全部工作。代建单位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0、如下:6.1前期工作6.1.1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6.1.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概算预审并出具预审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得超越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及投资。6.1.3组织做好工程勘测、地质钻探、场地物理探测、地震评估等工作。调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质、水文与气象等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材料堆放场地范围、进入现场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设施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这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意外事故、不可预见损失以及其他

11、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并做好积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6.1.4负责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6.1.5负责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报审、质监登记、施工许可等手续。6.1.6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及建设业主临时要求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协调工作。 6.2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6.2.1负责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各项招标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招标公告、报审及备案、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等有关工作。6.2.2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标底)、清单,及组织其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报告。6.2.

12、3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设计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作为编制和审查招标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依据。6.3设计管理工作6.3.1 负责按基建程序要求申报各种事项。6.3.2 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及其相关的报批工作,处理设计过程出现的设计配合问题,确保项目设计按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6.3.3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查,组织有关工程洽商,并按区有关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以及建设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或申报。6.3.4负责工程红线内外所有列入项目

13、投资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的各类问题,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6.3.5负责组织各个阶段的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保证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概算,并保证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6.3.6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调。6.3.7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6.3.8若在施工中或在与交通、规划、周边环境协调中,发现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提出书面技术经济变更方案,报建设业主审批。6.3.9项目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项目超规模或超概算的,组织提出变更方案及报批。6.3.10建设业主变更设

14、计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代建单位,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项目代建单位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告建设业主,并在建设业主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6.3.11其他设计管理工作。6.4项目进度管理6.4.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审定。6.4.2按照本合同的工期要求,审批和调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及主要节点计划,分项分部计划和年度、月度计划。6.4.3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一旦发现达不到计划进度要求或发生进度延误节点工期超过10天,应于三天内向建设业主报告,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确保总工期不变和项目的如期完成。6.4.4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业主书面提供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及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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