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竹排江流域治理ppp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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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南南宁宁市市竹竹排排江江上上游游植植物物园园段段 (那那考考河河)流流域域治治理理 P PP PP P 项项目目 协协议议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1 目 录 一、总一、总 则则.4 二、项目经营权二、项目经营权.11 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13 四、双方的一般责任四、双方的一般责任.15 五、项目建设五、项目建设.20 六、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六、项目的运营和维护.30 七、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七、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34 八、项目移交八、项目移交.35 九、违约和终止九、违约和终止.40 十、协调

2、和争议的解决十、协调和争议的解决.46 十一、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十一、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47 十二、其十二、其 它它.48 十三、项目协议附件十三、项目协议附件.52 附件 1: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2014127 号) 52 附件 2:市政府授权建宁水务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文件54 附件 3:项目公司合资协议56 附件 4:项目公司章程76 附件 5:建设履约保函(格式)90 附件 6: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另附)92 附件 7:产出说明及绩效考核92 附件 8:运营维护保函(格式)99 附件 9:调价公式101 附件 10:移交维修保函(格式)102 项目编号:NNZC2014-

3、30297C-2 2 本 PPP 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 2015 年 2 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 甲 方: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 乙 1 方: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3) 乙 2 方: 法定代表人: (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 1方、乙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3 前 言 (a)南宁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 方式(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项目(以 下简称“

4、本项目” ) ,并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14】127 号)(详 见附件 1)授权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 权乙 1方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 2 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 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 3)和 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4)的约定在南宁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 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

5、业 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金201476 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 通知 (财金20141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 共同信守。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4 一、总一、总 则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 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 都应视为

6、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 (那考河)流域治理 PPP 项目。 甲方指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乙 1方 指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 2方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 本协议而言,指*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 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 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 优化设计(或有) 、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 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 10 年的期间(

7、含建设期) 。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协议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5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为实施流域治理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 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

8、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 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 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 及征用等行 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 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 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

9、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 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 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5.3 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 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 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6 移交维修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20.5 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 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

10、协议第 8.2 款。 商业运营日指本协议第 14.3 款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 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 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 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 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 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 理紧急情况;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 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

11、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 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 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7 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字之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 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

12、日期。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 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 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b)“元”指人民币元; (c)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d)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以上” 、 “以下” 、 “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 、 “以外”不含本数; (e)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13、,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 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f)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天计,一个月以 30 天计; (g)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 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h)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i)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 付。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项目编号:

14、NNZC2014-30297C-2 8 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 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ii)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 利; (iii)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 与本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v)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 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v)甲方在建设

15、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 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 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 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 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vi)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 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vii)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b)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6、: (i)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ii)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 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 开展; (iii)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iv)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 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v)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vi)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且甲方应协调市财 政局将本项目的流域治理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9 (v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郊野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确保本项目上游来水符合约定的水质标准;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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