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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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投资者,完善,证券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简介: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如何完善本文内容: 摘要: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资金的出资人就是证券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就需要有完

2、备的制度,证券投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证券最早发行国家是在欧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比较晚,因此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如欧美国家完善。我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最新发布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该项制度的颁布不仅在权利上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而且是我国证券管理制度重要里程碑。本文主要是通过解读我国在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者的重要性及当前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提出其中有待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适当性规则;管理制度;证券投资者 一、我国当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内涵 我国最新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XX年月日

3、正式生效,这一制度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权益有法可依,并且是我国投资者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核心 主线:该办法颁布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是对相关证券法的完善,这使得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双重保障,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从根源上规避投资风险,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这就要求相关理财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意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从外部环境来说,还需要证监会和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行业进行有效监督,完善相关监督责任机

4、制,不仅可以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最关键的是给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重心: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和二者互为转换的条件,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比较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差,收益和诚信度比较低,与此相反,专业投资者在各项方面比普通投资者较好,普通投资者要想转为专业投资者,不仅只是具备好专业投资者的主要条件,而且要在经营机构审核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转化。该制度具备比较系统完善的相关投资者投资条件规定,规范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的制度,确保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投资收益最大化。该项对于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区别对待

5、,不同于证券法中一体保护模式。第二,依据投资者自身的投资能力,金融机构和理财公司会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投资产品。经营机构具有不同级别的投资产品,他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需要提供适当的产品。由于成本和收益等的不同,经营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介绍每个产品的不同。办法第十五条指出:经营机构需要在了解市场产品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流动性、募集对象以及募集范围,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此项机制并不只是为了让经营机构进行简单的评估,而是通过评估数据更好地分析证券市场,及时对产品风险等进行了解,使经营者提供给投资者不同级别的产品信息更加可靠。第三,经营机构要详细了解投资者自身信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资

6、金状况等重要信息,依据这些信息,经营机构推出合理的产品。经营机构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做到对投资者负责,这就要求经营机构推销适合投资者的产品,根据投资者预期投资收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收益最大化的产品。经营机构有时为了取得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为了获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容易忽视投资者的利益,推销不适合的产品,使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得不到保障。该项制度要求经营管理者必须尽自己义务推销适合产品,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容易出现证券市场秩序不稳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地影响了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使经营管理受到制度约束,不敢对投资者不负责。

7、(二)适用范围扩大 办法扩大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这里适用投资产品主要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等。在传统制度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同的投资产品需要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管制,这是规避风险的需要。我国因此有着许多投资产品的规章制度,主要有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产品规章制度比较繁琐,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很难在投资市场上真正实行,投资者自身的权益也没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办法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被正式提出,它使证券、基金、期货等产品都按照这一制度统一规制,方便了对投资市场的管理,使得该制度更易于操作,真正使投资者的合法权

8、益受到保护。 (三)监管责任的落实 从内部监管来说,办法倡导经营机制设立专门内部监督部门或者监督机制,各个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可以促进经营机构网点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投资部门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经营机构中犯严重错误的代理人员可以上报证监会或派驻机构,给予经营机构和人员相关的处分,维护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办法分为三层监督。首先是外部监督部门的监督,即证监会和派驻机构的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提高各个投资行业的自律,因为监督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监督的行使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机构的产品可以给予否定,也可以给予惩罚,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对产品进行分级,做到风险预警的适

9、时性。再者是证券期货交易所应该建立本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自律细则,通过自律性细则可以使经营机构自觉地推销符合要求的产品。其次是由证券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治章程,是在行业内形成监管机制,这就要求行业内满足章程的经营机构才能这个市场中生存,要不然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经营机构为了在行业内站住地位,就必须对产品进行等级划分,防控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营机构可以帮助行业协会不断建立更加完善的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上是监管机制主要内容,另外办法表明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机制的执行力度。办法第3742条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对于经营机构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反了相关机制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经

10、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证券市场的活力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证券市场活力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重要动力。证券市场的活力的来源是投资者,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保护机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办法就是为了考虑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前提下出台的,它给予了投资者制度保障,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法可依。另外办法通过对投资者和产品进行分级,提高投资者资金与投资产品的匹配度。同时还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产品的可适用性,多重保护机制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力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我国投资者

11、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改进“存量政策” 办法自月日开始实施,在该制度实施以前所进行的投资交易活动,是否还适用该制度,这是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在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有明确地规定,经营机构对从事证券投资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的老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换言之,在办法中只规定了该制度只适用于证券投资者的新投资产品,针对该制度实施之前所进行的投资是否适用,该制度并没有明确提出,这就牵涉到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自古至今所遵守的法律准则,即今天的法律只适用于将来的活动,是对以后事项进行管制,不对过去的错误负责,否则法律将进入瘫痪状态。该项原则注重

12、“过错”的惩罚机制的重要性。办法是对过去文件的完善,并不代表过去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证券法证券气候管理条例是至今仍然具有适用性的法律条例。办法的实施,更加深了经营机构的相关责任,这就要求经营机构的经营产品更加严格。尽管办法并不适用于之前的投资活动,但是并不代表之前投资活动不受保护,证券法就是对该投资活动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证券市场是在现今经济活动中较为活跃的市场,证券市场已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占据重要份额,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已经建立比较适用的规章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尽管这些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这些制度只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

13、机构的自律性,并没有强制力,经营机构有时仍然为了获得眼前的利益,向投资者推销不合理的投资产品,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问题出台了办法。其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适用对象仅仅是投资者。因为市场中具有众多的投资者,因此也面临一些问题,即“信息共享劣势”和“弱势防线防控能力”。鉴于这些问题,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投资者扩大到金融市场等各类金融服务,提高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了保障力度,这可以被看做是一项“存量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强化民事救济 在办法第3742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应该采取哪些惩罚机制,主要可以表现为限期

14、让经营机构进行纠正,并提出警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等。这些都是从监督机制角度提高对经营机构的管制,使其自觉的为投资者更好的服务,但监督机制难免有所疏漏,不如民事救济更有效果。尽管有相关的惩罚机制对经营机构不合法行为进行约束,但是监督机制的惩罚相比于冒险获得的收益简直不值一提,所以很多经融机构铤而走险作出不合法经济活动。另外,相对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而言,投资者损失和金融机构的惩罚严重失衡,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其次,金融机构的惩罚金额并不是为了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仅仅只是对经营机构的一种单向惩罚行为,并没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时宜的惩罚机制。由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民事救

15、济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要求经营机构进行赔偿。例在MorganStanleyUKGroupv?Puglisi这一案件中,法院通过相关投资者合法权利原则认为:MorganStanleyUKGroup在掌握准确信息的同时,并没有向Puglisi提供合理的产品进行投资,让其资产受到严重损失,严重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已经构成违约,对于受害人遭受的经济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MorganStanleyUKGroup经营机构进行赔偿。该成功案例的胜诉为民事救济提供了事实依据。投资者通过经营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投资者和经营机构是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双方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合作,这就要求经营机构应该履行适当性管理制度,在诚信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推销合理的产品类型,对投资者负有法律责任,以防诱导性投资的发生。民事救济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办法第34条规定了在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经营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根据办法中对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中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由此看来第34条规定具有前瞻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适合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在经营机构和投资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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