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教育理论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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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现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为了很好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损问题,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也试图从教育法学和政策这一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索。【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立法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涵义自从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一般法律的原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世界人权宣言的第 23 条至 27 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利” 。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个层次的公

2、民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表明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 18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

3、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力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二、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

4、起的儿童。目前,根据全国妇联、中华家庭文化2研讨会 2005 年 5 月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透露: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竟有 2000 万人,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往往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是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主要受害者。根据一份专家的报告: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进入初中阶段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 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 88%。留守儿童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在我国教育法第 18 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

5、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可是在现实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一)家庭教育缺位我国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 教育法第 49 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但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常年累月在外忙碌,一年甚至几年都回不了家,根据四川省眉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对当地农村留守儿童调查的统计数据可知:他们的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 50.7%,两年回家一次的占

6、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 12.7%。而且这些外出打工的父母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家长认为没有学问照样可以挣钱,上大学也不一定能就业,因此对子女的教育采取排斥甚至抵制的态度;同时家长和教师及学校缺少应有的沟通,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人员把学校看成是其子女受教育的唯一途径,认为既然孩子到学校学习,一切问题就应该有学校和老师来解决,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分离。而且有关调查显示:“父母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中托付给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照顾的占到 81%,托付给其他亲朋好友照顾的占 18.3%,没有监护人,独自一人生活的占 0.7% ”。不管是祖辈照顾还是其他亲朋好友照顾,都存在以下问题:

7、其一是教育能力不足。祖辈教育孩子存在明显的娇生惯养现象,而且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中的文盲率超过了 80%,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等教育;还有的祖辈一问求严,不给留守儿童一点自由空间甚至还使用暴力。其二是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作为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祖辈或其他亲朋好友都将临时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出什么意外。他们在孩子的教育上重身体而轻心理。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特别是亲友的监护,他们在教育、管理留守儿童问题上存在着不敢管和不愿管的心理。原因在于,一方面他们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留守儿童不接受自己的管教而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做出离家

8、出走、自杀等极端行为。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留守儿童的父母或临时监护人都没有尽到其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分离,留守儿童父母或临时监护人实际上都成了留守儿童学习上的旁观者。3(二)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来说,从法律规范到现实的运作,学校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的重要主体之一。如果说国家、社会、父母是为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某种外部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学校、教师则是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父母乃至国家的委托,为儿童积极能动地实现其受教育权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具体运作者,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一般儿童是这样,对于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来说,学

9、校维护其受教育的权利更应该多关注一些。但现在很多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课程,尤其是缺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教育、安全教育及生存教育等。在农村,学生成绩的好坏是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评价的唯一标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只重视“好”学生而忽视对“差”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不好的留守儿童形成了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同时在农村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家务负担都很繁重,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特别关照那些留守儿童。此外,农村学校的师资普遍较差,教学质量不高,从而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厌学、弃学的留守儿童很多。这些学校在留守儿童的教育上就没有发挥其应

10、有的作用。(三)社会方面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存在的问题我国教育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够,措施不力。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有些地方甚至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但是对农民外出打工后所导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重视不够。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没有采取措施、没有专门的资金、没有专门人员、没有专门的机构,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而且由于目前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得农民工很难融入到城市之中,他们的家庭只能留在农村,很多城市居民

11、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存在歧视,这使留守儿童在进入城市学习后感到自卑,因而这些留守儿童宁愿留在家乡接受教育。三、维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建议鉴于以上几方面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留守儿童享有完全的受教育权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1、要制定一些单行法律或法规,对涉及到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责任的要做出具体的规定。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对于责任者来说,应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的责任体系,而不是仅仅明确交给地方。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学校、家庭各自的具体职责,中央政府应主动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形成一个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责、权、利明晰的管理体制。留守儿童所在地政府

12、可采取合作办学的形式。只要对于它们的责任都具体化了,各级政府、学校、家庭都会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的,否则它们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考虑我国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特点,我们应因地制宜加强地方教育法规的完善与制定,进一步制定完善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法规、政策、条例,从而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建立4监督和奖惩制度,督促政府、社会及家庭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义务。2、设立专项经费,并以法律形式来保障其专款专用。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为每一名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以公共财政满足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教育经费的来源均是多元的

13、,但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各国表现出共同特点,即政府公共投入构成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来源。 ”在欧洲多数国家,中央政府负担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一般达 50以上,有的高达 90。鉴于我国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和“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用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的实际,为彻底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所需的经费,我们应该设立专项的教育经费预算,国家考虑列出专项经费,划拨给留守儿童人口密集的省区,以帮助解决费用缺口问题。3、建立留守儿童教育基金,并用法律规定其用途。随着留守儿童数量的逐年增加,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国家可以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14、和个人捐赠,并用这些捐赠的资金作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补充,并用法律形式来规定其用途。受教育权是社会是否真正公平的一个衡量器。教育不平等是最大的不平等。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机会能保持平等,将有利于调节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国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当前,在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农民工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更多地体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使人人都能接受一种条件相同的教育。教育的不公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要想人们在社会流动中实现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是要实现教育公平。解决好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涉及到整个社会流动机制的形成,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民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提出了严

15、峻挑战,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如何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基本权益,已经成为社会转型时期难以回避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参考文献1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181-1832陈丽平.留守儿童谁来监护.北京早期教育网,2006 年 6 月 28 日3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31-1774伍慧玲.陆福兴.关注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权问题,http:/55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一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345-3556劳凯声.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183-1957黎艳.给留守孩子一片蓝天.湖南教育,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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