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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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道路交通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Standard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n RoadTraffic Construct(征求意见稿)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发布 -实施编制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经验与科研成果,进行了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研究,编写内容侧重于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总结。力求反映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了区内外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审查定稿。目 次前 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生态

2、保护与恢复技术要求25生态保护与恢复控制要求76生态保护与恢复监测要求87实施与监督8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道路选线要求,施工场地生态保护与恢复要求,取弃土场选址要求,施工后期生态恢复要求,路域绿化要求。本标准还针对陆生植物保护,陆生动物和鸟类保护,尤其是湿地和水资源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并对生态恢

3、复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和监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道路交通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开大学。本标准环境保护部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道路交通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的原则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和新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HJ/T 129-200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GB 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T 006-98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

5、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2 道路交通建设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土建设施的新建、改建,包括工程设计、施工。3.3 现有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3.4 新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3.5 生态恢复通过人工设计和恢复措施,在受干扰破坏的生态系统的基础上,恢复和重新建立一个具有自我恢复能力的健康的生态系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人工生态系统和半自然半人工生态系统)。3.6 异地补偿当在项目建设地无法补偿损失的生态环境功能时,在项目建设地之外进行补偿的措

6、施。3.7 湿地指天然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渠、水库、坑塘、海涂和滩地。3.8 复垦指对在道路交通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3.9 路域指道路用地界形成的线形区域。4 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道路交通建设应贯彻以“保护为主、恢复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4.1.2 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与恢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4.1.3 道路生态保护设计宜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与沿线周围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结合不同的区域分段采取相应的景观设计。4.1.4

7、道路交通建设生态保护与恢复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4.2 选线要求4.2.1 道路选线应尽量绕避环境敏感目标,环境敏感目标主要包括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点。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b)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

8、域、富营养化水域;(c)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环境敏感点指对道路施工或交通建设导致的环境因素变化比较敏感,容易引起功能、质量变化的保护目标。如各种自然和人文遗址、珍稀动物活动或繁殖中心、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分布中心等。4.2.2 道路确须穿越环境敏感目标时,须论证道路建设给环境敏感目标带来的影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3 施工场地生态保护与恢复要求4.3.1 施工场地主要包括永久性占地、临时占地(便道、站场、施工营地等)、取弃土场。4.3.2 道路

9、用地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的数量,不得占用道路规划外的土地。4.3.3 开挖路基及取弃土工程,均应根据道路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厚度应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并进行保存,堆存高度应不超过2m,必要时应设置排水沟等相应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表1 表土剥离厚度限值土壤区域土壤类型表土剥离厚度(m)I. 东部森林区土壤区域I 1 华南-滇南砖红壤、赤红壤、水稻土区0.3I 2 江南-台北红壤、水稻土区0.3I 3 西南红壤、黄壤、水稻土区0.3I 4 汉江-长江中下游黄棕壤、水稻土区0.2I 5 辽东-华北棕壤、褐土、潮土区0.3I 6 东北暗棕壤、白浆土、黑土区0.5II. 蒙新草原荒漠土壤

10、区域1 内蒙古黑钙土、栗钙土、棕钙土区0.42 西北黑垆土、黄绵土、灰钙土区0.43 甘新灰棕漠土、棕漠土、风沙土区0.05III. 青藏高山草甸-草原土壤区域1 青藏东南部亚高山-高山草甸土区0.252 藏北亚高山-高山草原土区0.23 藏西北高山漠土区0.054.3.4 取弃土场选址要求(1) 取弃土场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和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2) 取弃土场应不占或少占林地、耕地或园地;应远离江河、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远离野生动物迁移通道;宜选择荒山、荒坡或荒地。(3) 取土场选址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地带

11、;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地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地。(4) 取弃土场选址应根据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3.5 施工后期生态恢复要求(1) 取弃土工程结束后,取弃土场应及时进行必要的回填、整平、压实,地面坡度一般应小于5度,并利用储存的表土进行复垦。(2) 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应进行有计划的复垦。复垦后,应尽量保持原有地貌和景观。4.4 陆生植物保护要求4.4.1 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前应对沿线植物进行调查,评价施工对植物可能造成的影响。4.4.2 道路交通建设确需占用珍稀植物的生长地

12、时,应采取下列措施。珍稀树木应移植到相似环境。移植前应对该物种的繁殖方式进行调查,事先确立繁殖方法,确保移植成功。珍稀草本植物应采取异地补偿。异地补偿应注意补偿地点和补偿形式,确保等当量补偿。4.4.3 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及后期管理期间,应建立珍稀植物保护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被移植植物的种类、数量,施工后期生态恢复情况及监测数据等。珍稀植物保护记录簿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4.4.4 道路交通建设在通过林地时,严禁砍伐道路用地范围之外的林木。道路用地范围指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内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内的

13、土地。4.5 陆生动物和鸟类保护要求4.5.1 道路规划阶段应通过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获取施工沿线动物分布的本底资料,并建立动物保护记录制度,以便在道路施工和管理阶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监测设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动物的影响。动物保护记录簿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4.5.2 在大型隧道的出入口应当做好掩饰和绿化,应设置“阻止性动物诱导栅栏”,防止野生动物进入隧道。4.5.3 在野生哺乳类动物分布广泛的路段应设置动物通道,通道设计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动物通道设计要求设计要求基本原则应结合目标动物的种群数量、个体大小、生活习性等来综合考虑。选址应以动物活动习性和惯于穿行的

14、路线为基础。尺寸上跨式动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0m,在地形和经济允许的条件下,越宽越好;下穿式通道宽度和高度以不小于2m为宜。主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配套设施动物通道两侧应设置栅栏以诱导动物到达通道入口;路面上动物通道前后500m处,应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4.5.4 在野生哺乳类动物频繁出没的非动物通道路段,应设置隔离栅栏或隔离网。4.5.5 在鸟类和昆虫类频繁出没的路段,道路两旁宜栽植高大的树木,确保横穿道路的鸟类和昆虫的飞行高度,避免与汽车相撞。4.6 湿地保护要求4.6.1 道路在跨越湿地时,应尽量采用桥涵跨越的方式,减少使用堆填式的路基结构,道路桥涵工程参数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5节“桥涵”的规定进行设计。4.6.2 应根据湿地的特性和演变规律设置桥涵的数量,保证施工后不改变湿地水文现状和生态功能。4.6.3 桥涵设计过程中,应考虑水生动物迁徙回游的需要,在必要的场合应设置消力墩来降低水流速度,以便逆流回游。4.6.4 道路进入湿地时,施工废料暂时放置地应设置在湿地之外,施工结束后及时处理。4.7 水资源保护要求4.7.1 应充分调查和搜集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地表水资源分布、容量以及水体的主要功能。4.7.2 路面的两侧要修建相应的排水沟渠,避免路面径流直接排入饮用水体和养殖水体。4.7.3 不得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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