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习题答案作者 张燕芳 林卫国贸实务教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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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 考 答 案第二章课内思考题2.1参照2000通则B5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B7的规定如下: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课内思考题2.21. 不需要。2. FOB的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它们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课内思

2、考2.3CIF条件下,卖方仍然只需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有关货物损坏或灭杀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卖方只承担到目的港为止的运费和保险费,并不承担到目的港为止的风险,所以把其成为“到岸价”是不正确的。课内思考2.4表2.6 装运港交货的三个贸易术语的异同贸 易 术 语风 险责 任费 用何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何方办理租船订舱何方办理货运保险何方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何方支付货运保险费FOB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CFR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F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课内思考题2.5表2.8 两组贸易术语的区别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运输单据装卸费用的负担FC

3、A、CPT、CIP任何运输方式出口国内装运地货交承运人视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由负责办理运输的一方承担FOB、CFR、CIF水上运输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海运提单租船情况下,根据双方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来确定课内思考题2.61.EXW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最小。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maximum obligation),买方负担最少义务的术语。2.DES与CIF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交货地点不同:前者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目的港;后者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者卖方须承担货物运到目的港为止的风险;后者卖方只需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

4、险。所以真正的“到岸价”应该是DES术语。课内思考题2.7 FOB CIFIF5005002%555430美元FOBC5%FOB (15%)43095%452.63美元课内讨论2.1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交货的地点及装船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如要求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及由卖方承担装船费用,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知。另还应明确提出由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课内讨论2.2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卖方只需要如期

5、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合格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买方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所以我方不会退回货款,买方应自己直接向当地的保险公司索赔。课内讨论2.3合同签订后买方要求加保,我方可同意,但必须由买方另外支付额外增加的保险费。运输途中额外增加的运费应由买方承担,故我方应坚决要求买方把扣除的运费补回我方。自测题答案一、AACACCDABACC二、ACABCEBCABCDBDEABD三、 四、案例分析1. 出口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按的解释,采用CIF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把符合合

6、同的货物装上船舶,并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且有关货物的风险已经在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得以货物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2. 卖方拒赔理由成立。因为货物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按CFR贸易术语成交,有关货物的风险已经在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向承运人索赔.课外实训项目1.f 1费用率退税率(1增值税率)18% (13% 1.17) 0.968889 0.969(1)裙子的FOB HUANGPU价为FOB 工厂购买的价格(含税价) f / 出口换汇成本 70.2 x 0.969 6.25 10.8

7、8美元(2)裤子的FOB价为50 0.969 6.25 7.75美元(3)衬衫的FOB价为 650.969 6.25 10.10美元2. 如客户对裙子还价USD10.30/PC,请判断我方是否还有赢利?出口换汇成本 工厂购买的价格(含税价) f / FOB 70.2 x 0.969 10.30 6.6043人民币/ 美元出口换汇成本低于目前的银行牌价,还有赢利,但是利润微薄。3. 裙子按USD10.70/PC FOB HUANGPU成交时,请核算我方的实际利润项目单位(RMB)出口合同总金额218 761.50采购总成本210 600.00内陆运费1 485.00银行费用284.39商检、报关

8、费500.00港区杂费900.00其他费用1 500.00退税收入23 400.00总利润26 892.11第三章课内思考题3.1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需以我方的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或其他的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也即是一项询盘而已。课内思考题3.2 我方6月22日发盘经买方

9、6月24日还盘已经失效。买方6月28日给我方发来的函电表示“接受你方6月22日发盘”,对我方来讲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可以接受当然也可以拒绝。课内思考3.3 这是一项迟到的接受,根据公约的规定,迟到的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果我方愿意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对方的逾期接受有效。如我方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可通知对方逾期接受无效,当然也可保持沉默。自测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AAABCDBB 二、多项选择题:BDABCCDE 三、判断题: 四、案例分析题 1. 甲的第一次复电可使合同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

10、围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对发盘作实际性的添加或变更,就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即构成还盘,原发盘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甲公司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原包装条件的变更,并不构成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变更,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乙公司对甲公司非实际性的变更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已经着手备货。所以甲公司的接受通知生效,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2. 在上述情况下,乙公司原报价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因甲公司已对乙司5月1日的发盘做出还盘,乙公司的原发盘就失去法律效力,对乙公司就无约束力。所以甲公

11、司5月22日电,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第四章 课内讨论4.1 我公司备妥相关单证,向银行交单议付即可。买方拒付是不合理的,因为CIF贸易术语下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损害和灭失。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方直接向银行交单议付即可。课内讨论4.2 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建议,因为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和开证行是一样的,都具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对已收取的货款不应退回。B银行建议我公司委托其向买方收取款项也不能接受,因为这样做,B银行无疑是想将信用证支付方式变为托收,B银行推卸付款责任,使我方的风险上升。课内讨论4.3 (1)最迟于7月25日交单。UCP600第14条c款规

12、定: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2)交货数量幅度为950-1000公吨。根据UCP600第3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课内讨论4.4 对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我方可接受也可拒绝。根据UCP 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所以,我方仍可按原证条款装运,也即我方拒绝了修改。

13、我方的做法是合理的。课内讨论4.5 (1)提出将D/P即期改为D/P90天远期,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以利于资金周转。 (2)日本商人指定A银行作为代收行,目的在于方便其向该银行借单,提早取货转售。 (3)我方如果同意日本商人的要求,实质是给了日本商人一笔长达90天的无息贷款。课内思考题4.1 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课内思考题4.2 把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最好改为“Nov. 15th, 2009 place China”课内思考题4.3 不同。信用证下银行付款责任是

14、第一性的;银行保函业务下银行的付款可能是第二性的,在委托人拒不履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银行履行付款责任。自测题答案一、BCBCBCBDAB二、ADACDABCDCD三、 四、案例分析1(1)开证银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银行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因此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应首先履行付款责任,而不论事后开证申请人愿意付款与否。 (2)甲公司的处理是不合理的。信用证与销售合约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首先履行付款责任。在开证行未提出不符点而甲公司却对开证行声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听候指示。”是完全违背信用证的原则的。甲公司应到开证行付款赎单,提取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2我方M公司应直接向代收行汇丰银行追索货款。本案例中,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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