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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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涵盖了企业价值、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评估业务主要领域,涉及业务承接、业务操作、报告出具等评估业务全过程,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初步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执业有据可依、检查有规可循的格局基本形成。核准制下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目录一、关于发行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法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二、发行审核程序三、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重点 (一)法律问题 (二)财务问题 (三)业务问题四、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重点一、关于发行条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公之二十五以上;

3、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

4、本总额的;公司拟发行的股车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无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原本总额的;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未,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二、发行审核程

5、序(一)编制IPO申报文件辅导验收合格后,如果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可以在主承销商的牵头下组织企业及各中介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文件。(二)主承销商内核审查发行申报文件编制完毕后,由主承销商内部发行审核小组对发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表决方式表示通过与否。投票结果可以分为通过(获得2/3或以上同意票)、暂缓表决、否决。如果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文件通过主承销商内部发行审核小组的审核,将取得主承销商的推荐函。主承销商内核小组一般由15名左右成员组成,具体由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领导、内核办公室、投资银行部等专业人员组成。2001年上半年,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体制完成从原来的指标制向更加市场化的核准制

6、的过度。在新的发行制度和逐渐加强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市场将突出体现主承销商的权力和责任。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必须经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发行,而不必提供省或有关部委的推荐函。同时,各主承销商为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内部发行审核小组对拟申请发行股票企业的审查。所以,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主承销商内核也是企业发行股票的一个重要审查程序。(三)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取得主承销商的推荐函后,主承销商和企业可以将完整的发行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

7、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四)中国证监会初审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将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30天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10天内,与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准备补充完善申请文件,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该过程可能要循环多次,具体视反馈情况而定。(五)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60天内,将初审报告和初审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初审报告一般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发行审核经过和主要问题处理情况、提请发行审核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和初审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8、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投票结果可以分为通过(获得2/3或以上同意票)、暂缓表决、否决。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共由80名委员组成,每年改选一次。其成员构成分为证券类、法律类、会计类、综合类四大类。每次发行审核会议参加人员从上述四组专业成员中单独选择9名委员组成。(六)核准发行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 3个月。(七)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

9、60天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复议申请后60天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八)通过发审会后的复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的发行审核备忘录第5号(修订)中的有关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进行会后事项监管的规定,公司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况出现;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10、关联交易、未发生未在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经办公司业务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未发生更换;公司的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趋势基本相符;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未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当拟发行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净利润

11、或盈利预测数(如有),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公司承诺数,将由证监会发行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拟发行公司若出现下列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证监会对发行申请做出不予核准决定,则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这些情况包括: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申报时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同时本次发行前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且本次发行前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前一年的。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九)发行上市在获准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核准函后,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共同安排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具体包括:刊登

12、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在交易所上网发行、摇号中签并公布结果、划收款项、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挂牌交易。其中,为了扩大发行人的市场形象及吸引投资者,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往往会安排不同规模的路演活动,包括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行面对面交流的小型路演及面对广大投资者的网上路演。三、证监会发行部的审核重点(一)公司的主体资格:存续有效性(二)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股东资格: 1、持股会不行; 2、事业单位要看是否改制,实行企业会计核算; 3、实质控制人,家族。(三)出资方式及比例: 1、权属问题(股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eg.商标权 1)一般应无偿进入上市公司;采取有偿方式进入股份公司的,之前业绩不得连续计算(

13、定向募集公司一样) 2)手续办理完毕,招股书中充分披露 3)大股东转让发行人或授权发行人,无法完成,需主管部门登记,招股书中承诺 2、出资真实性 3、评估增值(四)三年盈利连续计算(五)公司独立性(六)重大资产变化: 1、股本扩张及经营扩展的关系 2、财务会计三年中有重大变化(七)法人治理结构:三会规范 1、决议记录及决议签署等 2、管理层变化(八)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允性(超比例的关联交易,同业比较)(九)主要业务及技术:政策性限制、环保、财政政策(十)募股资金的运用: 1、规模(相对于原有净资产) 2、产业动向,充分论证(十一)职工股清理(十二)高科技公司容易出会计问题的4个问题 1、无

14、形资产入股; 2、研发费用资本化; 3、奖励基金的处理; 4、收入确认。(十三)申报文件规范四、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重点 (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 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 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 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

15、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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