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买方信贷管理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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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出口信贷是指国家为支持我国产品出口,采取提供保险、补贴利息等方式,鼓励我国金融机构对我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国的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对外出口信贷的主要方式为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7.1 出口买方信贷7.1.1 概述 1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贸易中,建设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国外进口商银行提供的用于购买上述设备的信贷支持。 2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 (1)出口买方信贷的申请人一般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口商和生产企业。 (2)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一般是为我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其他单位(如进口国的财政部等)。 3、条件: (1)贸易合同的

2、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和普通机电产品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 (3)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15%; (4)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获得双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的文件; (5)贸易合同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进出口银行也能够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但该行一般会要求同时承办融资、担保的整体服务,不利于我行

3、业务的竞争,所以原则上在提供对外出口信贷业务时,首先选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 4、用途: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购买中国的船舶、飞机、电站、汽车等成套设备以及其他机电产品。 5、期限: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建设期在内,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6、定价: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情况商定,一般为浮动利率LIBOR+MARGIN。承诺费为0.15%左右,按未提贷款余额每半年支付一次;管理费为0.35%左右,一次性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根据国别和项目而不同,一般为5%,保险金额为商务合同额的

4、85%,船舶为80%。7.1.2操作程序 出口买方信贷的操作关系图如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外担保机构 反担保 担保机构 保 出口信用保险 建 行借款行 费 贷款 协 议 提款 进口商出口商 转贷 商务合同 我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内部操作流程简图如下: 拒绝 出口商申请 经办行进行资格审查 向上级行推荐 否决 项目评估总行初审 批准出具意向函 参与商务谈判 总行对外签约部门复审 向上级行申报 总行审批 谈判签约协议执行通知 经办行支款 还本付息计划表 贷后管理7.1.2.1 受理1. 资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接到出口商的申请后,对出口商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出口商是否符合我行对出口买方信贷的申请对象及

5、条件的额外要求。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初步意向;(2) 出口商是否我行的基本结算户,其资信情况;(3) 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及与我国的政治、经贸关系,必要时需与有担保意向的机构联系,了解担保机构对进口国风险划定的级别;(4) 进口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是进口国政府允许进口的依据或证明,外汇管理及税收的有关规定;(5)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来源;(6) 若是船舶项目,要提供船舶注册国商船航运法的有关规定;(7) 进口商的资信情况;(8) 进口方银行资信情况,包括在世界及其国内的名次、财务实力及穆迪或标准普尔对其评级的结果;(9) 出口的设备是否

6、系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 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初步意向是决定是否办理出口买方信贷的首要前提条件。2. 提交材料。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出口商应填写出口买方信贷意向书申请函(见附件2-7-1),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1) 出口项目概况和经济效益分析;(2) 进口商资信情况;(3) 出口商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3. 初步审查。项目不符合我行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及条件要求的,应谢绝出口商的申请,并向出口商进行适当的解释工作。对符合我行提供买方信贷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经办行审批通过后,以行发文的形式向上级行推荐。推荐报告主要是请上级行批准同意对出口商出具意向函,报告内容除

7、包括项目情况、经办行调查的内容外,还要包括该项目对我行所带来的综合效益分析及经办行的意见。 时效要求:初审工作应在收到出口商的申请后一个月之内完成。7.1.2.2. 调查评价 经办行收到上级行转发的总行同意出具意向函的通知后,向出口商出具一份关于项目由我行(牵头)组织出口信贷(银团贷款)的意向书(见附件2-7-2)。据此,出口商可进一步对外开展商务谈判。同时,信贷经办人员应展开详细的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 国家有权部门(外经贸部)对该出口项目的批复;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情况;3. 进口方银行的实力及其担保情况;4. 商务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在调查评价阶段,信贷经办人员要根

8、据我行的有关规定,在出口商进行对外商务谈判时,对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意见,使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之间衔接。主要落实支付条款中牵涉的内容,包括贸易合同中收取定金与现汇的比例、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惯例及我行的有关规定。 当收到项目的评估报告后,提出复审意见,送交一级分行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出口商填写项目出口信贷委托书(格式参照境外筹资转贷的附件2-6-1),同时正式以行发文向总行上报。 经办行在收到总行同意向项目出具意向函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7.1.2.3 申报与审批 基本操作程序参照境外筹资转贷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出口项目批复的落实

9、情况;(2) 买方银行的资信情况及对方担保情况;(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意向函;(4) 商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支付条款);(5) 项目给我行带来的综合效益分析;(6) 如需组织银团贷款,其他银行参加银团的意向情况;(7) 出口商填写的项目出口信贷委托书。 2经总行审批同意的项目,由总行通知一级分行准备贷款计划,有必要组织银团贷款的,银团的组织、安排及代理工作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八章银团贷款。7.1.2.4 发放出口买方信贷的发放指根据境外借款银行的提款指令,将有关款项划拨到出口商帐户上的过程。 1. 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由总行对外签约部门负责与有关方面签订。出口信贷的协议一般包括贷款协议、出

10、口信贷保险协议、利息补偿协议以及银团内部协议。协议文本由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起草,所有协议的适用法律一般要求为中国法律。(1) 贷款协议:是我行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其中,船舶项目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一般将信贷保险费考虑在内)的80%,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适用法律一般要求为中国法律,特殊情况可适用英国法律。(2) 出口信贷保险协议:是我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关于信贷保险的协议。保险机构应出具其保险协议的标准格式,但我行要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及贷款协议的情况,与保险机构就保险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特别应注意有关保险责任的豁免条款。(3) 利息

11、补偿协议:是我行与出口商之间关于利息补偿的协议。由于贷款协议中的利率需参照OECD的标准,所以需就利息差额部分与出口商签订这部分利息补偿的协议,主要规定出口商如何补偿差额部分的利息。(4) 银团内部协议:是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各银行在银团中的地位,承诺费、管理费的分配方式,代理行的作用等。 2. 贷款协议的生效:贷款协议签订后,应报国家外管局批准。贷款协议的所有前提条件满足后,即可通知借款人及出口商贷款协议生效,商务合同在贷款协议生效之后生效。原则上,贷款协议须在利息补偿协议、银团内部协议和信用保险协议签订后才能生效,而信用保险协议生效是贷款提取的首要

12、前提条件。 3. 总行对外签约部门负责根据项目有关协议内容,通知经办行有关贷款协议执行的说明。4发放 (1)贷款发放原则:与一般贷款的发放不同,经办行(若项目是中央企业,则贷款的执行由总行营业部负责办理;如果项目是地方企业,则贷款的执行由一级分行办理)应严格按照总行对外签约部门关于贷款协议执行的说明办理。首先请出口商在我行开立该项目项下的基本结算帐户;为境外借款人开立借款与还款的专用帐户;出口商向建行提供用款计划表;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信用证或托收的方式办理提款手续(贷记出口商,借记借款人)。 (2)贷款的发放:贷款(商务合同85%)的发放与一般贷款不同,应先有境外要求提款,再对出口商划

13、款(如为银团贷款,还须通知参加行),而且一般是分次贷款。具体程序为:出口商交单-经办行送单-国外借款银行审单、转单-进口商承付-国外借款银行发提款指令-经办行划款。 在贷款的有关协议签订后,信贷经办人员向会计柜台及结算柜台各提供一份总行对外签约部门的关于项目金融协议生效及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经办行收到国外借款银行的提款指令后,先核密押,再将提款通知送交会计柜台、资金柜台(如为银团贷款,还须通知参加行)。 经办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收到结算柜台划款通知后,3天之内制作提款通知,确定起息日、利率等,通知国外借款银行;同时复印一份给出口商,通知款项到其帐户。7.1.2.5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六章境外筹资转贷款的有关内容。不同之处为: 1检查的对象:提款期内,重点对出口商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还款期内,对境外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及其财务、经营及资信等状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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