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证券简要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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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涵盖了企业价值、不动产、无形资产、机器设备、珠宝首饰等评估业务主要领域,涉及业务承接、业务操作、报告出具等评估业务全过程,在基本概念、方法体系、价值类型等方面与国际评估准则趋同,初步构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执业有据可依、检查有规可循的格局基本形成。C附錄七附录七C部证券类别:债务发行人类别:在香港或其它地方注册成立的公司(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国营机构、银行及选择性销售的倩务证券的发行人除外)下文以体字排印者为上市协议的文本;就文内释义及适用范围而作出的附注,则于每段之后以斜体字排印。本协议由(发行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订立。根据本协议,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保证,定会竭诚完全履行

2、下列各项条款(每项条款得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不时所载录的有关附注理解及诠释,并受该等附注所制约)。释义1.(1)在本协议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交易所上市规则指由本交易所出版名为证券上市规则一书(不时根据本交易所上市规则而予以修订)内所载,规限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规则;财政年度指提交或将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损益账所袍括的期间(不论该期间是否一年);集团指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如有);及主要业务就一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指其所产生的溢利或亏损在数字上占集团综合溢利或亏损的10%或以上的一项业务。(2)在本协议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任何词汇如在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已有定义或阐释,即具有交易所上

3、市规则所界定的意义。(3)如本协议规定任何在香港的人士将任何对象送交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或规定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将对象送交在港人士,在可行的情况下须以空邮付寄。(4)凡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告,均须以书面作出。如通告的对象为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持有人,则可刊登于报章之上。公开资料一般事项2.一般而言,除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外,发行人并须:(1)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本交易所以及其上市债务证券的持有人该等与集团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的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数据),而该等数据为:(a)上述机构、人士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的者;(b)避免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买卖

4、出现造假市的情况所必需者;及(c)可合理预计会严重影响其履行承担的能力者;及2.1不得向发行人及其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有关资料,以避免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有机会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公布数据的方式应避免导致证券以不能反映公众人士所得最新数据的价格在本交易所买卖。如不违背上述原则,发行人可在适当的情况下,以严格的保密安排预早向若干人士透露资料;该等人士包括为签订合约或安排融资而进行的商谈的对方,例如某次债务证券发行的预期包括销商或提供贷款的人士。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获得数据的人士在数据尚未公布前,不得买卖发行人的证券。2.2如正在筹划任何可能会对发行人履行其承担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发展计划,则董

5、事有直接责任确保该等资料绝对保密,直至作出正式公布为止。为此,董事须确保发行人及其顾问均严守秘密。如任何时间发觉不能维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秘密可能已经外泄,则须作出公布。在某些情况下,如无发出公布,可能会导致造假市的情况。5/922.3发行人可能因法例的规定或其它原因,须向第三者透露数据。如该等可影响证券价格的数据因此为公众人士所悉,则应同时向市场公布。2.4由于有关数据可能对发行人上市债务证券的市价造成影响,所以向市场公布的时间须小心订定。首要的原则为任何可影响证券价格的数据须于作出某项决定后立即予以公开。凡未有遵照此原则者,本交易所可下令暂停该类证券的买卖。2.5本协议内凡提及通知本交易所

6、的地方,均指将有关数据按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及附于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应用指引颁布的方法,向本交易所递交。2.6如发行人须通知其债务证券持有人或公众人士该等有关资料,则只须将有关资料刊登记报章之上,即已履行有关责任;惟如本协议规定其它通知的形式则作别论。根据本协议第17段,若干公布须先经本交易所复核。2.7如建议在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公布的数据可能会影响发行人的债务证券市价,则应安排在会议举行的同时或散会后立即将该等资料向市场公布。2.8如董事认为将数据向公众人士公开,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尽早与本交易所磋商。2.9有关资料在需向有关董事、雇员及顾问以外的人士透露前,应先

7、向公众人士公开。在订定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日期时,应考虑上述因素;如未能订定适当的日期,董事会或需将批准权授予一委员会,以使有关的公布可在适当时间作出。2.10倘于溢利预测期间发生若干事件,而该事件倘于作出溢利预测时知悉会令作出预测的任何假设有重大分别,则发行人须实时通知股东发生此等事件。在任何此等公布中,发行人须就该事件对溢利预测可能产生的影响表明其意见。2.11倘:(i)因日常及一般业务以外的业务而产生收入或亏损;及11/93(ii)此等收入或亏损并未如载有溢利预测的文件所预期者予以披露,而此等溢利或亏损在溢利预测的有关期间的溢利计算中占重大部份,则此项数据必须向股东披露,包括声明此等非经常性

8、的业务占所得溢利的比重。一旦发行人发现上述的收入或亏损或将会出现的收入或亏损可能在溢利计算中占有或将会占有重大部份,即产生披露的责任。(2)如发行人的债务证券同时在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须确保通知该等证券交易所的数据,在向其它市场公开的同时,亦在本港市场公开。(3)遵守不时生效的本交易所上市规则。更改债务证券条款3.如对附于任何类别上市债务证券的权利作出任何更改(包括附有的利率的任何更改)以及对附于任何股份(上市债务证券可转换或交换的股份)的权利作出任何更改,事先须在报章上刊发有关更改的详情。决定暂不派付利息4.如决定暂不就上市债务证券派付利息,须于作出决定后的合理可行时间内尽早在报章上刊登有关

9、公布。购回、赎回或注销5.发行人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如购回、赎回或注销其上市债务证券,则须于购回、赎回或注销后尽早在报章上刊登有关公布。公布内并须说明经过上述行动后,尚未赎回的债务证券数额。5.1所购回的债务证券可累积计算。如购回的债务证券累积至占尚未赎回数额的5%,发行人须作出公布。如发行人或集团继续购回该类证券,每再购回1%,须再作出公布。周年报告及账目的提供6.任何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权文件如属不记名形式,则须在报章上刊登可在香港免费索取发行人账目、核数师报告及董事会报告的时间及地点。如另外一间公司就债务证券提供担保,或如债务证券可转换、交换另一间公司的证券或附有认购另一间公司证券的权利,则

10、须提供该公司的账目及有关的核数师报告及董事会报告,而广告上亦须说明索取此系文件的详情。周年账目分派周年报告及账目7.(1)如发行人在香港注册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a)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b)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名持有人,有关文件包括(i)年度报告(包括周年账目);如发行人制备公司条例第124(1)条所指的集团账目,则包括该集团账目;或(ii)财务摘要报告。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送交。在符合不比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发行人要符合公司条例第141条以及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规例所载相关条文更为宽松的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向股东

11、及其上市证券持有人送交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及账目。上市发行人如其股本证券并非上市证券,则不得派送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年度报告。(2)上文第7(1)段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a)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b)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人。7.1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周年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以英文编写或随附经认证的英文译本。7.2公司条例第一二二条规定,香港发行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的周年账目所包括的期间,其最后一日不得超过会议的日期前六个月。7.3如公司拖延刊发董事会报告及账目,本交易所可决定暂停该等公司债务证券的买卖。或取销该类债务证券的上

12、市地位。如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重大权益,则可申请将六个月的期限延长。然而,须注意公司条例第一二二(1B)条,该条规定任何期限的延长均须得到高等法院的批准。7.4发行人于按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在香港的登记地址寄付董事会报告及周年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的同时,须将董事会报告及周年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的中、英文版各25份送交本交易所(参阅第18段)。8.(1)如发行人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须将有关文件寄予:(a)其上市债务证券的信托人或财务代理;及(b)其上市债务证券(非不记名债务证券)的每一名持有人,有关文件包括(i)年度报告及账目(如发行人制备集团账目,则指该集团账目)以

13、及核数师报告或(ii)财务摘要报告。上述文件须于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或与该等文件有关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不多于6个月内送交。(2)发行人所编制周年账目的结束日期,不得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六个月。(3)上文第8(1)段并无规定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任何文件寄予:(a)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b)其任何上市债务证券超过一名的联名持有。8.1周年报告及账目须以英文编写或随附经认证的英文译本。8.2(1)周年账目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会计标准,而一般而言,该等标准至低限度须达到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不时颁布的国际会计标准。(2)本交易所如允许采用非属香港会计公会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14、所批准的会计标准编制账目,则可于考虑海外发行人注册所在的司法地区的情况后,规定在账目内说明其所据标准与上述任何一种标准间的重大分别(如有)所产生的财政影响。(3)周年账目须由信誉良好、独立于发行人的执业会计师(无论是个别人士、机构或公司)审核;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发出的核数师独立守则所规定的程度。(4)账目须按照一类似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国际会计师联会辖下国际核数实务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8.3(1)周年账目须附有核数师报告,核数师报告须说明根据核数师的意见,账目是否如实公平显示:(a)发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财政状况(如属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该财政年度内的损益及财政状

15、况的改变(如属发行人的损益账);及(b)集团的财政状况及损益,以及集团在财政状况方面的改变(如有编制综合账目)。(2)核数师报告须说明编制周年账目所依据的法案、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定,以及制订所采用的核数标准的机关或团体。(3)如无规定发行人编制可如实公正显示财政状况的账目,惟规定其账目须按相等的标准编制,则本交易所可容许发行人按该等标准编制账目,惟发行人须就此咨询本交易所。(4)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辖下的国际核数实务委员会所发出的国际核数指引核数师报告,可获接纳。(5)就经营银行业及保险业的公司编制的核数师报告,可以采用一种不同形式。该等核数师报告须清楚申明溢利在转拨往或转拨自未经披露的储备前是否已入账。8.4如发行人拖延刊发周年报告及账目,本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发行人证券的买卖,或取销该类债务的上市地位。如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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