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若干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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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清算相关法条的目录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1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1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2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3二、公司解散的原因3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4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4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5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5七、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6八、清算组的指定6九、清算通知7十、债权申报7十一、补充申报债权7十二、债权人对核定债权的异议8十三、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8十四、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8十五、清算方案的确认9十六、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9十七、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9十八、公司注销10十九、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11二十、强制清算的期限12强制清算的相关

2、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7、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强制清算 公司有解散事由 公司注销 公司解散 自行清算 公司继续存续 解散事由消灭(十六)不能强制清算 和解 公司继续存续 重整 资不抵债申请

3、破产 其他 注销 破产清算 宣告破产 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裁定驳回 上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上一级法院召开听证会 不予受理 5日前通知审查 受理 异议 书面审查 及时通知 7日10日财产保全 受理组成合议庭 通知债权人 成立之日10日内 30日内 指定清算组 申报债权 公告 成立之日10日内 45日内 撤回另行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无法全面清算终结 审理确认清算方案 执行公司注销 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后终结 继续存续 申请破产 资不抵债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七条(一)【公司存在解散事由的情况】申请强制清算需

4、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法院解散公司后,公司先自行清算,清算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清算】1、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5、成。2、自行清算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3、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七条 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上述第七条(2)(3)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二、公司解散的原

6、因1、【公司解散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2、【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7、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8、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详见一)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二条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1、 地域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注册登记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

9、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2、 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3、存在特殊原因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1)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 上;指定管辖 )(2)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10、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九条 【召开听证会】1、 召开听证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2、 书面方式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第十条 【听证会相关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

11、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第十一条 【不召开听证会】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异议期)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12、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异议的内容】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异议的解决措施】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1)

13、,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2)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七、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六条强制清算

14、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八、清算组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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