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3984121 上传时间:2019-07-31 格式:PPT 页数:63 大小:38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63页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6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培训课件(6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校园安全事故的防护与处理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徐双喜,老师体罚学生 蹲地当脚凳,一名较胖的男子坐在椅子上玩着手机,两只脚分别放在两个孩子的后背上。两名穿着校服的男孩,耷拉着脑袋,蹲在地板上。经核实,事发的学校是南安市金淘镇南光中学,该男子是生管老师谢某。网友纷纷指责这名老师“霸道、过分”。 据学校校长介绍,自修课上,两名初一男生因为吵闹被谢某纠正,但他们没有停下来,所以在下课后,谢某将两名学生叫到隔壁的休息室内进行个别教育,要求两名学生蹲着反思。之所以会有光脚架在学生背上的一幕,据两名被罚学生称,生管老师在开玩笑。目前,涉事老师已被辞退。据海都网,教师扛不起“学生跳楼”的责任,某小学五年级一班学

2、生冯某某,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一日,冯某某上课不专心听讲,还用铅笔刀破坏书桌,班主任王某发现后,将冯某某叫到三楼办公室谈话,王某批评了冯某某不听讲和破坏桌椅的行为,又对冯某某最近一段的其他不好表现进行了批评。谈话过程中,王某被其他老师叫出办公室处理一些事情,便将冯某某留在办公室内,办公室里也没有其他老师。待王老师回来,发现冯某某已经从三楼办公室窗户跳下。王老师立即和其他老师一起将冯某某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冯某某虽无生命危险,但也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头部有轻微脑震荡,虽经医治,左腿行走仍有一定影响,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冯某某家长遂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教师王某赔

3、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58000元。,现在学生跳楼事件越来越多了,教师的教育就越来越胆战心惊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只要是教师批评教育过后发生的,无论青红皂白,一律要承担一定责任,轻者停职检查,重者降薪降职。如果是批评教育过程中有打骂行为的,那就在劫难逃啦,轻者降薪降职,调离岗位,重者赔款、开除,甚至是坐牢。可见教师这个行当,已经成为高危职业了。 教师如何防护校园安全事故?,2014年十大学校安全事故,一、云南省丘北县幼儿园食物中毒。2014年3月19日丘北县双龙营镇平龙村佳佳幼儿园32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其中,情况较为严重者7人,目前2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人正在全

4、力救治中。 二、海南澄迈县一学校组织春游交通事故。 14年4月10日,一辆载有海南澄迈县一所小学学生前往文昌旅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8名小学生当场死亡,32人受伤,其中30名学生,2名老师和工作人员。 三、湖北十堰校园命案4死5伤。14年9月1日,湖北十堰小学砍人事件震惊了全国。据了解,行凶者陈严富是一名学生家长,因女儿未能及时完成暑假作业,老师拒绝其女儿入学。为此,陈严富曾4次到校恳求教师,但教师始终未松口让其女儿入学。在9月1日学生开学之际,陈严富藏匿一把水果刀到该小学行凶,造成4死5伤的悲剧。 四、昆明学校发生踩踏事故,六名小学生遇难。 14年9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学发生踩踏事故,

5、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五、山东蓬莱校车被埋,11幼儿遇难。2014年11月19日8时许,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四村机场连接线附近,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为儿童(另一人为面包车司机),另有3名儿童受轻伤。 六、山西平遥6名儿童溺亡。结伴滑冰不慎落水。 14年2月22日下午,山西平遥6名儿童放学后结伴滑冰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 七、安徽淮北一中学围墙倒塌,5名学生被砸身亡。 14年12月8日14时30分,淮北市同仁中学两个班级举行篮球比赛,一名同学崴了脚,多名同学围观时围墙突然坍塌,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八、河北廊坊幼儿园倒塌致3名儿童死亡。 14年12月14

6、日,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徐街村春蕾幼儿园的房屋倒塌,造成3名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轻伤。 九、天津校车追尾致学生2死2重伤。 14年12月16日,天津市武清区一小学校车,在接学生上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至少2名学生死亡,另外2名学生重伤。 十、湖南一幼儿园校车翻入水库致11死。 14年7月10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途径湘潭市交界的长沙市岳麓区干子村时,翻入水库。此事故共致11人遇难,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青少年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为社会各界和千家万户所关注。广大的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7、是祖国的花朵,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和谐和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家长把他们的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上,把他们的希望、把祖国的未来交到我们手上,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到家,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我们是没有办法向国家向人民交代的。学校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人才,学校的一切任务是为了学生们的健康成长。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强化学校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一、校园安全事故的内涵,(一)案例 学校 提前放学 学生溺亡责任谁承担 【案情经过】 某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

8、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某与另一同学张某一起回家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几分钟,刘某就两腿抽筋,在水中挣扎了几下便沉入水底。张某见状,立即上岸大呼救。附近几个农民闻声跑过来,下河施救,但没有找到刘某。两天后,刘某的尸体下游河段浮出水面。,刘某的法定监护人(父亲)与刘某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父亲认为,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

9、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某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刘某父亲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某死亡补偿费20000元,殡葬费4500元,误工补贴1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0元;合计86100元。 被告市第六小学称: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具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这次举行的大课间体操比赛结束,16:15分学校放学,不属于擅自提前放学。学校有权利在保证教学内容与课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刘某是在放学后擅自到深水区游泳,校方对其溺水身亡没有过错责任,原告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

10、】 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下河洗澡的危险性,刘某本人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第六小学是事业单位,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由于被告提前放学致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对孩子的监护脱节,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学校负次要责任,原、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75%、25%,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一审赔偿结果】 被告市第六小学赔偿原告刘某殡葬费4500元、死亡补偿费30000元、交通费300元、经济损失费600元

11、等的15%,共计5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二审法院判决】 学校对一审法院认定学校负有部分责任的判决不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审理,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局的安排,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某之死无过错。原审判决对责任认定不妥,撤销市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审赔偿结果】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200元

12、,被上诉人刘某承担200元。,(二)有关法条链接及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判断 校园伤害事故的核心标准是看事故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没有关系。,二、学校(教师)是否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案例 初中学生小明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将同学小文的左眼踢伤。经医院诊断,小文左眼巩膜裂缝,为此,他的家长找到小明的父母,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是小明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作为学

13、校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理由是:孩子在学校上学,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二)有关法条链接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1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学校显然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 监护人。,三、学校(教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一)案例一 龙某与顿某是衡阳某中学初一学生。2013年5月21日下午3时左右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在运动场自由活动并离开现场。在做游戏时,龙

15、某被顿某推倒摔伤。伤后,经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门诊检查、住院治疗费用5522.05元。为此,龙某家长将衡阳某中学和顿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依法应当对末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被告衡阳某中学在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又中途离开课堂,未自始自终在场对学生进行监管,导致未成年学生在做游戏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主要过错责任;法院最终确认衡阳某中学和顿某的监护人对龙某受伤分别承担60%和40%的民事责任。,案例二,原告某某系小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滑滑梯上玩耍,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

16、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 11231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方亦无有利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伤害事件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