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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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唐集团制2005104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为加强集团公司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确保委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主题词:集团公司 委托 审计 办法 通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5年6月30日印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确保委托审计工作

2、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各基层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归口管理,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以下审计业务:(一)经济责任审计;(二)工程造价及竣工决算审计;(三)企业例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第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定,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有特殊

3、要求的审计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选定;(二)其他审计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资格资质,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报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选定。第六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第七条 承办大型基建工程造价审计的造价咨询公司,应当具有国家建设部门认可的甲级资质。第八

4、条 社会审计机构一经选定,委托与受托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遵循。第九条 委托方的确定,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原则,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认真组织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在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二)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业务;(三)对集团公

5、司直接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四)对所属企业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审,以评估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二)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业务;(三)对本企业直接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审,以评估其审计结果

6、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基层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社会审计机构选定的有关组织工作;(二)负责督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协议,按时完成受托审计业务;(三)对本企业直接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四)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十四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未能正确有效履行委托协议规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拒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串通

7、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执业操守,泄漏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擅自将受托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的;(四)审计结论存在重大误差的;(五)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任务的。第十五条 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其相应责任外,委托方要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建议社会审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凡被通报的社会审计机构,自通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受托办理审计业务。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等相关资料。社会审计机构应保守委托方及被审计对象的秘密,不得在委托方主持的场所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委托审计业务工作的监督;同时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建立健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和后续审计与检查制度。防止在审计质量、审计资质和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性等方面缺乏合法、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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