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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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力199611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现将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或问题,望即回告。 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部颁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

2、同关系的劳动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指导、监督、组织、检查等手段,分别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建立劳动关系,应持有关证件到劳动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劳动合同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新招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试用

3、期不超过六个月,学徒期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与学徒期均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新接收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时,执行见习期制度的,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见习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劳动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因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出出变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条

4、款; (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 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或经裁决、判决消失,劳动合同终止执行。 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 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务完成; (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四)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

5、五)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不具备主体资格; (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或一致同意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终止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除劳动

6、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抄送失业保险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劳动者的档案移交劳动部门代为保管

7、。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做好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情况的登记、报表及台帐制度,并按要求归档。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鉴证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自签订(续签)、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用人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鉴证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实。 (四)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鉴证机关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管理中央、部队在鄂和省属单位的劳动合同。 中央、部队、省

9、属在各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可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也可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各地、市、州、县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范围由各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和政策; (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三)广泛宣传劳动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 (四)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指导文本;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

10、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又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为临时用工,责令用人单位补交临时用工管理费。 第三十条 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11、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办法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用人

12、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为: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若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 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

13、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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