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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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非重点章,但在本教材的学习中起的法律基础性学习的作用,对 理解学好后面章节的内容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章09年分值3.5分,预计2010年分值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是客 观题。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重点难点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义务性 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 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3.按

2、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 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 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 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

3、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 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 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

4、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 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本题中,A选 项属于法律;C选项属于地方性法规;D选项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 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

5、是( )。(2009年)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 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错误。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重点难点 (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

6、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 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 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 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 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

7、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 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提示】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 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

8、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 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 行为。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 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9、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四)撤销权 1.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2.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提示】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 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10、,撤销权消灭。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 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 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

11、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重点难点 (一)代理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 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2.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的区别(P23) (二)无权

12、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 【解释】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既不能说有 效,也不能说无效,从而分别区分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 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 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 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

13、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 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 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 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 表现为: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

14、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 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提示】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1)表见代 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 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 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二、典型真题解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 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行为。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本题只有D选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 行为属于代理公司业务行为。 【例题2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 成代理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概念。根 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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