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后附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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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后附图解版)第一:检查 1、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 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 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 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 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 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 3、 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 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 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监督所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取证 1、 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 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

4、定。 2、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查。 3、 农业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 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 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监督所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对违

5、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8、 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执行 1、 下

6、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你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7、依法由处罚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知心前告知当事人。 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4)、安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说明:(1)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2人以上,衣装整齐,佩带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2)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3)条件:

8、发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确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4)填写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两天内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副本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有当场罚款的,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发票,并在两天内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两天内交指定的银行。(5)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以下条件的七日内予以立案: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属本处罚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调查取证应不少于二人,要求全面、客观、公正。(6)

9、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签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7)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12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员,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经当事人阅核后签字。(8)对专门性问题应交法定或公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9)对重要的书证,如发票、进货单等,可进行复制,提取书证。(10)对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得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进行记录并签名。(11)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应当有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抽取的样品应以

10、合理数量为限,除正常损耗外,留样期满样品应退还当事人。(1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3)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依法没收或退还当事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14)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予以销毁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15)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16)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17)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退回作补充调查,十五日之内结束。(18)认为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

11、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19)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制作案件移送函(20)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要求举行听证,否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1)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或进行听证会笔录,制作听证会报告书。(22)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上述材料,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重大、复杂的,认为需要给予较重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23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当场交付或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的,可由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24)由被处罚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对拒绝接受、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25)送达并取得回证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即生效,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每超过一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将封存、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5天之内提出。(26)案件终结后的三十日内,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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