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93774613 上传时间:2019-07-2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乌海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提高我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0.3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

2、)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

3、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

4、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4 居住区用地(R)

5、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

6、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

7、(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面上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8、、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

9、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表 3.0.2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 乌海市属二类气候区,应采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相对应的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如表3.0.3所示。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表3.0.3居住规模层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区低层3347多层2028多层

10、、高层1726小区低层3043多层2028中高层1724高层1015组团低层2535多层1623中高层1420高层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3.0.5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的规定。3.0.5.1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3.0.5.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

11、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H1.5 (W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3.0.5.3 建筑物临街两条以上道路的,应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

12、.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4.

13、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

14、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 5.0.2-1 日照标准日 新城区旧城区大寒日日照时数(h)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注:底层窗台面一般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有特殊情况,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施工图进行进行调整。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专业基础教材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