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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爆破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本规定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有爆破作业的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公司爆破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一、爆破员管理1、爆破作业,应当由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每年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停止其从事爆破员的权利。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2、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爆破员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
2、炸鱼、炸兽。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二、爆破押运员管理1、爆破押运员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2、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3、检查并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输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4、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三、爆破安全员管理1、安全员应由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
3、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员、爆破押运员、保管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和安全操作细则进行作业。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四、爆破器材保管员管理涉及爆破器材的单位需储存爆炸物品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建立专门爆破器材仓库,由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其职责如下:1、爆破器材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设置火灾信号设备和报警设备。2、在仓库和堆垛
4、附近醒目处标明物品的性能、消防方法和通道等,防火间距不得堆放物品,道路应保持畅通。3、同一仓库和储藏室、柜应储存化学性质相似或防火、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不得超量存储。4、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并应经常清除杂草。5、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6、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必须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7、严格执行领退料制度。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爆破人员领取炸药时,先由现场施工员确定领用数量,然后报安全管理部门、主管安全经理审批,最后到物资机电部门领取;对无爆破员安全
5、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当天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不准留在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员清点,物资机电部门管理人员核实后退还入存。8、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并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有爆破作业的单位/项目部的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2、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爆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1、爆破从业人员培训及取证复审工作由公司保卫处负责。2、爆破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委托的爆破行业协会进行。3、爆破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资证部门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