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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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第 12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2 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 个等级。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 ,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

2、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四)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人员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考试通知,审查报名考试者资格; (三)组织实施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证书; (六)负责动态更新和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

3、式 第六条 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测员仅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水运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第八条 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考生可免试公共基础科目; 试验检测员应当通过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 2 年内有效。 第九条 考试方式实行计算机考试或纸质试卷考试的方式。 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应使用质监总站规定的专用程序,当场

4、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当场确定考生成绩。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 ,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经专家审查后组成试卷,人工阅卷。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条 申请试验检测考试的人员(简称“考生” )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 2 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

5、业技术任职资格,有 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 1. 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以上。 第十一条 考生可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

6、生同时向考场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 4 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审核证件原件后保留证件副本及其他材料。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在质监总站统一确定的时间内由省站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

7、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四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 考试违规处理: (一)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及后续考试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二)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三)对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违规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证书资格,并在 2 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

8、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阅卷,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阅卷,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格式由质监总站制定。 第二十条 各省站应将本区域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纳入检测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

9、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第 12 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高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公路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避、航务管理局,部属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

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招待中的有关问题、意见或建议函千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

11、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四条 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的试验检测专业。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

12、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复查等具体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一)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二) 男

13、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三) 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四) 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五) 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七条 申请试验检测员资格者,应具备:(一)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二) 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三) 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

14、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四)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表 一),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部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部质监总站审查;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资

15、质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 资质变更第十一条 资质变更是指由资质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 二),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第十三条 拟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者,应具备:(一)历次资质复查均合格(二)取得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该专业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从事该专业试验检测工作满两年。第十四条 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其部分试验检测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达不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则减少其相应的试验

16、检测专业。第五章 资质复查 第十五条 资质主管部门对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衽复查制度,第三年进行一次。第十六条 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满三年者,必须按时申请复查,过期不复查者,按无资处理,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复查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附表 三),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第十八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条件要求;(二)能否胜任试验检测的实际工作;(三)能否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四)试验检测工作实效。第六章 证书管理第十九条 对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由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颁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试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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