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煤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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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炼钢厂煤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煤气管理,实现安全用气,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安全作业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动科、生产科为炼钢厂煤气主管部门,负责炼钢厂煤气系统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的制定,对煤气管网进行责任划分。第三条:各煤气使用单位及岗位,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爱护煤气设施,协助机动科做好煤气的管理与使用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四条:煤气设备管理实行区域管理,煤气管网以进入用户前的阀门组为界。阀门组外的设施由维修车间负责统一维护管理,阀门组内的设施由各用户维护管理。第五条:机动科对煤气输送专用管道中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

2、走台等设施上进行统一编号,并标在明显位置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拆除或损坏。第六条: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启动关闭或拆除损坏煤气管网中阀门、冷凝水排水器、调压器等煤气设施。第七条:机动科负责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并建立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设备记录。每月 5 日、15 日、25 日组织人员对管网及设备进行详细点检。第八条:煤气设施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施腐蚀情况,管道壁厚2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第九条:未经许可严禁在煤气管道及其设施上施工,需要进行施工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需动力厂煤气防护人员的现场监护,设置警戒区域,确保安全。第十条:施工单位及用户发现煤气设施损坏,有

3、管道破裂,漏气等,应远离现场并立即报告炼钢调度室组织抢修,属责任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如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气设施管道下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煤气设施、管道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用做卧室。第十二条:煤气管道压力低于 4KPa 时,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停止使用煤气设备,待煤气压力回升至 7KPa 且稳定后,经防护站确认,方可再次点火。第十三条:除本岗位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严禁擅自启动关闭煤气设施及设施包含的煤气阀门、排水阀门等。第十四条:任何炼钢厂及所属外协单位员工,如发现某区域 CO 浓度大于 400ppm,均有义务立刻通知炼钢厂调度室,并及时疏散该区域内所有人员。第十五条:所有煤气用点岗位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岗位煤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严格执行点、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的使用。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机动科、生产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炼钢厂 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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