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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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撤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 )、 其他登记_事宜。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年_月_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单 位:联系电话:签 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本委托书适用于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公

2、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设立登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3、外

3、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合伙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机构,加盖本机构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注销,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加盖外国(地区)企业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4、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5、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6、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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