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关于时间的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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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时 1、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 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 小时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小时 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 小时。 3 小时 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 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4 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 24 小时 1、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有关单位应当在24 小时

2、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8 小时 1、 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 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

3、小时内予以答复; 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 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 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4、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 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3 日(工作日) 1、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4、以解除劳 动合同。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5、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投诉。 5 日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

5、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 发售之日不得少于 5 日。 3、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 4、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 5、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受理;受理后 5 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 日内提交答辩状。 7 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 日内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

6、起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 日内补报。 10 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 日 1、澄清或修改

7、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 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 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 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8、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 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 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 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

9、之日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1 个月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

10、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 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 于 30 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 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30 日。 8、 投诉处理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 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 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

11、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 1 个月。 2 个月(60 日) 1、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 日。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 3 个月(90 天) 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注:最长 9 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

12、许可证期满前 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 进入缺陷责任期。 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 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 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个月。 10、试

13、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 3 个月。 1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 期。 13.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 3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4 个月(120 天)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 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 个月 1、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3

14、、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5、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4、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提出。 6、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 6

15、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0、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 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1、商标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 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租赁期限 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 赁。 1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4、行政争议未经行

16、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 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7 个月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哺乳期。 1 年 1、短期诉讼时效(1 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 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 可证。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 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 1 年限制;但劳动 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 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5、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 1年)人民法院管辖。 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7、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 1年。 9、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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