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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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海油田公司驻香港代表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驻香港代表处(下简称代表处)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作,根据海油服股计200310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二条 公司计划资金部(下简称计资部)负责代表处的资金管理,主要职责为:(一) 熟悉并正确使用香港地区的相关货币政策、法律法规,保证代表处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二) 负责代表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对代表处银行账户实行限额管理。(三) 根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下简称董秘办)编制的月度资金计划及提出的付款申请办理对外付款手续。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三条 开立账户。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按海油

2、服股计2003106号文件规定办理。第四条 代表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为公司授权的责任人签字。在授权签字责任人签字付款前,由董秘办、计资部按本规定办理完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第五条 计资部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编制办事处上月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报表,并从银行取得对账单交公司财务部。第四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第六条 为统筹安排公司资金,公司董秘办应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代表处的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须在每月25日前报计资部。第五章 资金收入的管理第七条 代表处账户原则上不对外收款,由计资部根据公司批准的预算和银行账户限额拨付款项以满足其日常资金需要。第六章 资金支出的管理第八条

3、在公司批准的代表处年度计划预算内,计资部根据公司董秘办的申请审核办理对外支付款项。第九条 代表处的资金支付实行授权审批制。第十条 计划预算内付款的审批权限: 首席执行官、总裁 :无限额;首席财务官100万元港币;董事会秘书50万元港币;董秘办主任并计资部总经理5万元港币。第十一条 所有的付款,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制付款申请表,根据资金支付审批权限,逐级进行付款审批。审批人须对付款的必要性、单据的真实性和指定付款时间负责。第十二条 计资部在收到完成审批手续的付款申请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款。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预算外的所有付款,都需按照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预算管理办法(暂行)追加预算后,按计划预算内的付款审批程序支付。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十四条 如代表处的资金管理方面出现任何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首席财务官报告。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账户或存款被冻结。(二)开户银行陷入财务危机。(三)发生异常收支项目。(四)其他重大事项。第八章 附则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领导及经办人,公司将严肃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资部负责解释。附表: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驻香港代表处付款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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