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财务会计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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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 *饭店财务内控制度规范文本*饭店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一、 为了加强本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本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三、 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四、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五、 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六、 本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

2、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回,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七、 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八、 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九、 企业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十、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

3、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三章 记帐与帐簿十一、 本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十二、 本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十三、 本企业的记帐文字为中文。十四、 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十五、 本企业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

4、行。第四章 流动资产十六、 本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招待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分别核算;应收款项,按照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短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按照预付货款(预付定金)、预交所得税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按照商品、原材料、物料用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十七、 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有多种货币的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登记。十八、 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

5、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者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有价证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有价证券售出或到期时所收到的款项与其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十九、 应收和预付款项按照不同货币分别设帐登记。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坏帐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减项单独反映。年末应当计提的坏帐准备数额如果高于已提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可以按其差额补提足额;如果低于已

6、提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应当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坏帐准备的帐面余额。企业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坏帐应当与坏帐准备先行冲抵。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当相应调增坏帐准备或者冲减管理费用。对于坏帐的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十、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购入的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购入的商品以买价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自制、自产或者自行开采的存货,以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

7、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盘盈的存货,按照原实际成本或者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二十一、 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领用或者发出的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在领用后采用一次摊销法,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其他资产核算。二十二、 存货需定期盘点,每月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一般应当相应冲减有关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费用;其中,由于非常原因

8、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五章 长期投资二十三、 本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二十四、 拨付独立核算,不独立纳税的附属企业的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拨付所属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或者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帐面价值登记入帐。第六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二十五、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应当另行

9、核算;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辅助性备查帐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二十六、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一般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

10、大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不单独核算。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用一并计入原价。二十七、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估计残值为原价的10%。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

11、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原价、已计折旧、估计残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筹建期间用于本企业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可以在工程竣工时一次,也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间按期计算折旧,并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在筹建期间使用,但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计入开办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算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累计折旧

12、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二十八、 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盘存数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估计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者盘亏,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筹建期间发生

13、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二十九、 本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筹建期间在一年以上、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可以分项目进行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登记入帐: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出包工程

14、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三十、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一般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应当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作为产成品成本,同时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三十一、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

15、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之后,应当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折旧。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三十二、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金额以及由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入帐;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三十三、 无形资产应当自企业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三十四、 本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其他递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开办费按照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董事会费以及其他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金额入帐;筹建期间汇兑损失,按照企业在筹建期间的实际发生额入帐;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出资产的实际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入帐;其他递延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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