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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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 1、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仍在执行,2012年可以继续执行,2013年将被废止。 2、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鼓励提前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

2、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二、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最新统计口径 1、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今年(2011年)废止。 2、中小企业最新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3、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

4、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部分摘要):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人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 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5、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5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 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

6、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10 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人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 000万元以下的

7、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注意区分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

8、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9、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附则等内容。 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八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

10、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11、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12、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二、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

13、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三、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14、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四、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 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5、一、货币资金 小企业的货币资金主要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核算基本要求如下: (一)库存现金(1001)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 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

16、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银行存款(1002)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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