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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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4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 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9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4 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7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0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3 第二章第二章 连队管理人员连队管理人员27 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7 采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30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0 掘进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34 采掘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7 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9 通护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40 通风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0 掘砌(大修)队队长安全生产

2、责任制.40 掘砌(巷修)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41 掘砌(大修)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1 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2 机电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42 电气分管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3 机电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3 运输队队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44 通护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7 通护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8 回收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8 第三章第三章 班级管理人员班级管理人员50 回采队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0 掘进队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4 掘砌巷修班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8 机电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2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5 运输工区主管技

3、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8 掘进区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1 掘进区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4 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7 掘砌(大修)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8 机电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9 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0 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2 探放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4 后勤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85 考核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5 定额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6 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7 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7 考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88 勤杂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9 行政生产干事安全生产责任制.89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90 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3 矿井电话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94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94 人员定位系统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95 监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96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97 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98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0 主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02 探放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4 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05 掘进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06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7 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110 井下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井下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4 调车工安全生产责任

5、制.116 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18 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19 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21 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23 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25 主通风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27 主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29 变电所值班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1 翻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33 给煤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35 通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7 人员定位系统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9 人员定位维修工责任制.140 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3 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44 第四章第四章 采、掘、通护、掘砌个人(工种)岗位基本职责采、掘、通护

6、、掘砌个人(工种)岗位基本职责147 支柱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47 攉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49 架棚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52 打眼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56 回柱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57 爆破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58 支柱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59 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61 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62 刮板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63 电钳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64 水泵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65 采煤机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67 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68 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9 (五)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69

7、(六)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70 (七)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0 (八)接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1 (九)风筒修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2 (十)清理水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2 (十一)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72 (十二)瓦斯检查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73 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74 第一章第一章 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 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 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8、能力考核合格证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 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 。 保证本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 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 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保证煤矿生 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 3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 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

9、进行考核。 第 4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 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 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等, 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 5 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 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 6 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 7 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 8 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 攻关,

10、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 9 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 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 理。 第 10 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 11 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 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过称中(特别是一通三防、 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 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 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 12 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 13 条 在本单位积

11、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 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 14 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 15 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 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 16 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 17 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 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 1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 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 故扩大。 第 19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

12、、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 第 20 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 21 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 22 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

1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 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处罚。 第 23 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 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 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 2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

14、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 第 25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 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 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6 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 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

15、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 27 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 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28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 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29 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 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未按有关规 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16、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1 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 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 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 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 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 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 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 36 条 未组织开展排查生产各系统和岗位事故隐患或者组织 人员、范围、频次不符合要求、未制定工作方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 37 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 38 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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