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无水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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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体无水氨 1.1.1.1 GB 53688液体无水氨 本标准适用于由氢、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其主要用途为制造硝酸、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医药等工业原料。分子式: NH3分子量: 17.0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1.1.1.2 1 引用标准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 8570.18570.7 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1.1.1.3 2 技术要求 2.1 外观:无色液体。2.2 液氨应符合下表要求:指 标 名 称指 标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氨含量, 残留物含量, 水分, 油含量,mg/kg 铁

2、含量,mg/kg 99.9 0.1(重量法)0.15(重量法)2(红外光谱法)199.8 0.299.6 0.41.1.1.4 3 检验规则 3.1 液氨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要求。 3.2 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3.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核验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3.4 液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

3、上,阀门向下。液氨用槽车装运时,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3.5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3.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1.1.1.5 4 检验方法按GB 8570.18570.7检验。1.1.1.6 5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5.1 灌装液氨用的钢瓶或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

4、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允许重量充装系数为0.53kg/L。 钢瓶或槽车应定期进行水洗、烘干等净化处理。 5.2 氧或氯气钢瓶以及一切含铜容器均不得灌装液氨。 5.3 原灌装液氨的容器,在灌装前必须排尽空气(空气含量须保证小于15)。 装过其他气体的钢瓶,必须经过清洗、分析鉴定,确认无其他剩余气体并符合5.1规定后才能使用。 5.4 灌装液氨的钢瓶和槽车外壁应刷有黄色油漆,并以黑色油漆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和毛重。按GB 190中“有毒气体”规定标志。 5.5 液氨钢瓶应存放于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存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防止阳光直射。 5.6 装运液氨的钢瓶和

5、槽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订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热、严禁烟火。钢瓶必须有安全帽,瓶外用橡皮圈或草绳包扎,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1.1.1.7 6 安全注意事项 6.1 液氨是强腐蚀性有毒物质,标准大气压力下于-33.3沸腾,对皮肤和眼睛有强烈腐蚀作用,产生严重疼痛性灼伤。液氨蒸气强烈刺激粘膜和眼睛,对呼吸道有窒息作用。1625(V/V )的气体无水氨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6.2 试验人员应充分了解液氨的危险性,熟悉GB 3723的有关规定。进入现场取样操作时应戴好橡皮手套、橡皮围裙和装有滤氨罐的防毒面具,并有人监护。 6.3 液氨样品的处理,应在良好的通风橱内或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6.4 受液氨损伤的皮肤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以35硼酸、乙酸或柠檬酸溶液湿敷。严重时立即请医院处理。-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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