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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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煤化集团建工公司安全检查处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河南煤化集团安全生产文件精神,保障建工公司职工劳动安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人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

2、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六条 实行安全检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

3、工作环境。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 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处罚第九条 各级检查中,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都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第十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部或各单位安检部门根据规定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第十一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企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2)违法规

4、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3)酒后入井人员。(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7)私自打开栅栏、密封,进入无风区的人员。(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10)井下斗殴、打架的责任人。(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12)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

5、戒人员或擅自闯入警戒区的人员。(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16)发现透水征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二、地面部分:(1)斗殴、打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2)上班前饮酒,上班时间饮酒的责任人。(3)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员。(4)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5)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人员。(6)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7)指挥施工电梯超载运行的责任人。(8)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的责任

6、人。(9)高空抛掷工具、垃圾、物料的责任人。(10)随意拆卸各种保护装置的人员。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罚款1000元。一、井下部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到井上的人员。(3)掘进工作面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责任人员。(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6)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7)在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重要

7、场所、硐室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8)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9)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10)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11)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12)停风后的工作面,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13)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负责人。(14)井下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15)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临近的躲避硐室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16)擅自拆除或毁坏井下重要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人员。(1

8、7)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18)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的责任人。(19)井下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21)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22)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23)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25)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二、地面部

9、分:(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批复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2)在岗位上睡觉的员工。(3)违犯规定带电检修或搬迁设备的检修人员。(4)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5)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6)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易砸伤等)区域的人员。(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8)地面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10)高处临边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未按要求系好保险带的责任人(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设备的责任人。(12)易燃、

10、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按要求隔离存放的责任人。第十三条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并处相应罚款。一、井下部分:(1)乘罐(吊桶)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吊桶)、挤罐(吊桶),给予200元罚款。(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否则,罚款200元。(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4)跨越皮带不走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罚责任人100元。(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

11、、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款200元。(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否则,罚款200元。(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2、。(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14)在停止的皮带上站立、行走,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17)架棚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1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1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2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

13、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21)严禁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22)在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23)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有关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24)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25)提升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26)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27)井下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

14、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28)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29)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30)电焊、气割等作业,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停工学习,并根据情况给予100-500元罚款。二、地面部分:(1)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罚款200元。(2)在地面,同一罐(吊桶)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3)提升到地面时时,罐(吊桶)不到位就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4)女性工作人员作业期

15、间没有将长发塞进安全帽内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5)进入作业现场穿凉鞋、高跟鞋、赤膊、敞胸、穿短裤、裙子的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6)在施工现场嬉戏、追逐、打闹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7)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电锯等施工机械未按规定悬挂责任牌的,每处罚款100元。(8)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或未做保护接零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9)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夹带短小物体或其他禁止物的,每次罚款200元。(10)卷扬机钢丝绳无防脱槽装置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12)室内装修架搭设不规范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3)危险区未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14)作业层脚手架没有按规定架设安全网,钢脚手架没有可靠接地。每次罚责任人100元。(15)违反有关规定,派身体条件不符合的人员进行特殊作业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6)高处电焊气割作业,下方或周围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或工作结束未及时清理的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17)地面电焊作业人员不带焊条头桶或乱扔焊条头的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18)焊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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