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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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园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暂行规定34错误!未找到目录项。梅园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治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永兴煤业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第2条 本规定使用于我矿各单位、各部门,各工种岗位和各种性质用工,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是各级管理人员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各类“三违”和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第3条 各级领导、

2、各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的自觉性。第4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任何人违反劳动纪律。第5条 安全工作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全矿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行使安全检举、制止、查处和提供安全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6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表彰奖励。第7条 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创出好水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职

3、工,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第8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9条 对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卓有成效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第10条 在事故抢险和救护中冲锋陷阵、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减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第11条 对检举、制止、抵制“三违”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12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奖励2001000元。第13条 在保护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中有突出贡献者

4、,奖励100500元。第14条 勇于揭发他人破坏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设施者,奖励3001000元。第三章 安全处罚第一节 通 则第15条 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者,罚款100元。第16条 下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罚款2000元,罚责任单位10000元第17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罚款200元。第18条 井口禁止烟火范围和其它易燃场地抽烟或使用明火者,罚款200元。第19条 酒后下井者罚款200元,井口检身工没有检查出酒后下井者,罚款100元,其它责任者罚款100元。第20条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罚款100元。第

5、21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200元。第22条 不自觉接受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罚款50100元。不接受安监人员劝阻,辱骂、殴打、威胁安监人员者一次罚款100300元,性质严重的给予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23条 班中睡觉者,罚款200元;班中脱岗者,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24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责任者100元。第25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四大设备机房、井上下变电所等要害部门者,罚责任人100元;不执行登记制度,罚责任者50元。第26条 属交接班岗位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第27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50元,造成

6、事故责任另究。第28条 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罚款200元,安全员不制止违章指挥,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29条 给“三违”人员说情及准情者,和“三违”人员同等处罚。第30条 向“三违”人员索贿或“三违”人员贿赂检查人员,罚款200元。第31条 “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罚责任者100元。第32条 下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携带工具及检查器具者,罚款100元。第33条 不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者罚款200元。第34条 对“三违”不加制止,或庇护“三违”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3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第35条 现场无跟班队长或没有签订单项工程责任书,罚责任单位500元。第

7、36条 井下破坏安全设施或盗窃井下设备等,如发现罚款1000元并解除合同,开除除矿。第37条 主斜井、副斜井、井下斜巷,必须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违者罚款500元。第38条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39条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第40条 集体违章每人处罚200元,现场负责人处罚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41条 工程质量月检为合格品或省级罚款1000元,不合格或企业罚款2000元。第42条 装卸、起吊、拖运大件时未对悬挂的支护进行加固,未使用规定的悬挂材料连接牢靠,罚责任者300元。第43条 隐瞒工伤事故不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

8、班队长、班组长300元。第44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5002000元的处分。1、“三违”之一造成二类机电事故或其它严重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事故责任者;2、破坏安全生产秩序,情况严重者;3、因“三违”造成他人轻伤事故的责任者;4、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事故扩大,但未造成死亡的责任者;5、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事故者;6、在禁止烟火的要害场所动火、吸烟或发生火灾造成事故者;7、随意打开或移动井上下所有非移动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接线盒等,造成信号失传、误传者;8、因操作失误造成大停电的责任者;9、违章不听劝告,漫骂、中伤安监人员或其它

9、者。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1、不按规定跟班、值班发生重伤事故者;2、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轻伤事故者;3、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直接责任领导;5、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第45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重伤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扒、蹬、跳和乘坐矿车、皮带、刮板运输机者;3、因“三违”之一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4、瓦斯员空班漏检,测风、测尘工不按规定检查、填报、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5、无风或微风作业、瓦斯超限区域作业的责任者及局扇停风后不撤离者;6、打开一道风门长时间不

10、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7、私自甩掉断电装置,致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失效者;8、随意打开密闭栅栏,进入盲巷者;9、破坏井上下所有摄像头和传感器者;10、私调瓦斯探头显示数据者;11、安全员因工作失误、渎职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者;12、私自涂改或擦灭瓦斯、风量等有关数据者;13、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擅自进入封闭式轨道者;14、私自截断井下蓝色信号线光缆者;15、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者;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重大事故者;17、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责任者。第46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1、“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2、“三违”之一造

11、成重大机电事故或恶性伤亡事故的;3、“三违”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4、有意破坏矿井质量标准化设施,情节严重的;5、盗窃或私藏火工品情节严重的;6、抢救事故不及时,耽误抢救时间造成他人死亡的责任者。违反上述条款之一,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采 煤第47条 每一工作面必须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必要的补充修改措施,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认真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除禁止生产和上岗外,处罚队长、技术员各100元。第48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2个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若安全出口不畅通,也未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长、班组长2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12、。第49条 两条超前维护未达到规程规定的20米以上及质量要求,罚责任者200元,每少1米或一架棚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0条 大溜子与采煤机无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开机生产,罚区队10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1条 端头外帮无背帮支护,罚区队500元。第52条 转载刮板机无过人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第53条 两组支架间隙大于300500mm不及时支护,罚责任者200元。第54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和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丢失顶煤和底煤,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和机组司机各500元。第55条 端头三角区空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有效管理,罚跟班队张、班组长各200元。第56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

13、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积聚、瓦斯积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罚责任者200元。第57条 铺联网工作面联网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不负责任扯破网不采取补救措施罚责任者200元。第58条 工作人员在机组和大溜子闭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护帮措施进入煤壁作业,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59条 支架串液、漏液“三定”后不按期整改,罚责任者100元。第60条 两巷电缆拖地或淹在水中,罚责任者100元。第61条 破碎机入口处无安全防护装置,罚责任单位500元。第62条 工作面割煤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失效,罚责任者300元。第63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公分,否则罚

14、款500元。第64条 采区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畅通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第65条 采煤面柱距、排距、支设支柱、迎山角度合适有倒山、退山支柱每根罚款100元。第66条 老顶来压时如有支柱压死,严禁用炮崩或用机械强行回撤,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第67条 严禁用单接棚承载,发现一处一次罚款500元。第68条 戗柱、戗棚要符合作业规程否则罚款500元。第69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要整齐,迎山要有力,采煤机割煤后应及时支护,否则罚款500元。第70条 采区工作要遇地质变化时必须编写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不执行者罚款5000元。第71条 回柱绞车要安装牢固使用时不摇摆,否则罚款500元。第72条 不按规

15、定回收两巷工字钢,罚责任者200元。第73条 无信号采用机械回收工作面两巷工字钢,罚责任者200元。第74条 未按标准操作,造成工作面压架、咬架、倒架的责任者处罚300元/架。第75条 两巷不按规定加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完好,罚责任者200元。第76条 检修机组时,机组调速手把未打到“0”位、未打开离合器、未闭锁大溜子,罚责任者300元。第77条 运回两巷材料设备堆放不整齐、未挂牌板管理,轨道运输不畅通,罚责任单位500元。第78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罚责任者100元/根。第79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第80条 单体柱头朝下使用,罚责任者200元/根。第81条 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不使用自动配比装置,罚责任者200元。第82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与泵站连接的高压管冲洗,罚责任者200元,发生事故责任另究。第三节 掘 进第83条 掘进时未进行有效的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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